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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044236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4〕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4.1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4.2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4.3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4.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5 应急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专业组


  2.5 专家咨询组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3.2 特殊情况


  3.3 报告方式与内容


  4 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1 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4.2.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4.3 应急监测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5 安全防护


  5 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5.2 应急响应终止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人员培训


  6.3 预案演练


  6.4 应急值守


  6.5 宣传教育


  6.6 资金保障


  6.7 装备保障


  6.8 信息保障


  6.9 应急文件


  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8 附则


  8.1 奖惩措施


  8.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贺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轻到重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1.4.1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1.4.2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4.3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4.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钟山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是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者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可能对钟山县辐射环境造成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2 组织机构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专业组构成。


  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同志、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网信办,钟山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卫健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钟山供电有限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应急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监测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等应急专业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组。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贺州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指挥和部署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4)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


  (5)审定向贺州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6)必要时向贺州市有关部门、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7)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贺州市核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钟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8)负责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9)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并及时将辐射事故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钟山生态环境局,负责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日常工作。钟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钟山供电有限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分管同志组成。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各部门编制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


  (4)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分预案;


  (5)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6)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7)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8)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9)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10)办理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管理互联网舆论,引导社会舆论,以及事故现场记者管理。


  钟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实时报告和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对由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有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装备的配制和调拨;负责建立辐射事故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辐射防护专业的宣传、培训、演练,保持应急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检查和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并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辐射事故处置中紧急撤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建立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制度,在辐射事故应对中,根据有关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应急救灾物资。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钟山供电有限公司:在事故应急状况下,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领域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配合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开展辐射事故区域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医学救援。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2.4 应急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由钟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卫健局组成。负责应急办各专业组的通知,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根据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承担应急总指挥、应急办主任的技术秘书工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组成。负责收集辐射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进行后果评价,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营运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起草事故询问单;向舆情信息组提供相应素材,向其部门提供的情况通报和辐射事故信息公开的素材;负责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应急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组成。负责全县有关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组成。负责承担一般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辐射监测组:由钟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卫健局组成。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承担一般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监测工作需要,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组,对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支援;负责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待发布监测数据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污染处置组:由钟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组成。负责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5 专家咨询组


  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市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核与辐射应急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县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 2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钟山生态环境、县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在 2 小时内向贺州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县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 特殊情况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辐射事故情况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3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止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止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止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 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辐射事故和跨县区域辐射事故,根据市核应急委、市核应急办的应急指令,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级提出应急支援申请。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研判,明确事故情况后,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在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及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开通与市核应急办的通信联系,接受市核应急办指挥,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市核应急委、市核应急办的工作部署,配合市现场处置组开展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4)开通与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5)开通与市核应急委、市核应急办的通信联系,接受市应急指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6)当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国家、自治区、市成立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7)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8)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处置情况,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2.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就近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健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检查和治疗。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钟山生态环境局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钟山生态环境、县公安、卫健等部门要按照事故等级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指挥与协调各有关部门、专家及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监测


  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辐射站应急支援。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县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一般级别的辐射事故信息。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做好相应的专业防护,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4)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 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者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2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的实施。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后,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 7 天内提交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或落实在本预案中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6.2 人员培训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制定本组、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培训。


  6.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应当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成员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1 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 2 至 4 年组织 1 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6.4 应急值守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


  6.5 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由县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


  6.7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8 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9 应急文件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写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各单位应按照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安排按时完成。实施程序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奖惩措施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工作部署和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日常管理制度。


  钟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钟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