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钦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钦州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钦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钦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钦卫计委法制〔2017〕14号
- 公布年份:2017.09.25
- 实施日期:2017.09.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钦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钦卫计委法制〔2017〕14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网信办、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7〕4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协函〔2017〕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钦州市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立协调议事机构。钦州市成立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互通信息,研究并推动工作开展。各县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按时上报材料。请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于2017年10月20日和2018年4月1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其汇总表报送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案件查处信息及时报送。 加强沟通协调,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联系。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法制监督科 王远兰
联系电话:2861922
邮箱:wjwfjk@163.com
钦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5日
专项行动方案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检查覆盖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通过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查医学美容培训及医学美容广告宣传,查处医学美容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在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是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一是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对开展医学美容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科目及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对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进行查验,是否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学美容行为,参见附件2;二是重点检查以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学美容服务的行为,对辖区内涉嫌开展医学美容的场所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以养生、美容、理疗等会所非法开展医学美容行为,参见附件3;三是根据要求监测非法医疗美容类互联网不良信息,各县(区)收集本辖区监测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上报(见附件1);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联合钦南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钦南区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活动。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三)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微整形”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 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5月-10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县区进行督查。
(二)阶段性总结阶段(2017年10月)。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汇总表,参见附件4)报市卫生计生委,邮箱:wjwfjk@163.com,联系人:王远兰,联系电话:2861656。
(三)长效机构建设和巩固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4月)。各县(区)各部门对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和“回头看”,请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证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卫监部门在开展专项监督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医疗美容相关技术规范,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重要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统一检查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举报电话:2825625。各县(区)要设立相应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要将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常监督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附件:1.钦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
2.非法医疗美容类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报告表
3.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4.其他机构(场所)涉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监督检查表
5.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1
钦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 |||
| 陈 晓 |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 | 副主任 |
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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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光荣 | 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支队长 |
| 陆劲 | 钦州市工商管理局 | 副局长 |
| 廖丽军 |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成 员 | |||
| 郑守良 |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法制监督科 | 科 长 |
| 翟可隽 | 钦州市网信办 | 主任 |
| 龙晓蕾 | 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副大队长 |
| 刘世良 |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 负责人 |
| 宋英赢 | 钦州海关 | 副局长 |
| 李东 | 钦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 科长 |
| 黄杰华 |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 科长 |
| 丁鹏 |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 | 副支队长 |
| 梁 慧 | 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所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市卫生计生委法制监督科,郑守良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兼联络员为: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林爵斌 | 钦州市网监中心 | 副主任 | 13197775009 |
龙晓蕾 | 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副大队长 | 13788298227 |
刘世良 | 钦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 负责人 | 13507771975 |
刘静 | 钦州海关 | 科长 | 13807813339 |
李东 | 钦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 科长 | 13877725212 |
黄杰华 |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 科长 | 18807775366 |
廖小红 |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 | 副大队长 | 18377781996 |
王远兰 |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法制监督科 | 工作人员 | 2861922 |
附件2
非法医疗美容类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报告表
单位(公章):
序号 | 搜索引擎名称及关键词 | 网站(网页)名称及网址 | QQ群号 | 微信号 | 其他 | 类型 |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药品、医疗器械 | 违规医疗美容培训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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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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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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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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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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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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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每月15日前上报,市卫监医疗监督科邮箱:0777668@163.com
附件3
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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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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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越级开展医疗美容外科项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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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备案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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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 | 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的医师是否持有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含电子注册机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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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主诊医师是否符合主诊医生条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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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主诊医生是否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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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会诊手术是否办理相应会诊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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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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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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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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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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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宣传 | 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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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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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服务信息是否经过了备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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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标识、宣传板、宣传窗是否规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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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 | 医疗美容收费项目是否进行了公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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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医疗收费是否按照公示的项目标准收取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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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 | 是否建立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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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对本机构医师护士不到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管理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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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处方管理 | 是否任用取得麻醉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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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处方3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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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照规定对麻醉药品处方专册登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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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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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 医疗机构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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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A行肉毒毒素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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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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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存温度和保存时限符合要求(2-8℃冷藏或-5℃以下冷冻保存;配制后冷藏,4小时内使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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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收假、发错,是否能做到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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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凭医师签名处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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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方剂量是否超过2日剂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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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处方是否由具有药师医生技术职称的符合人员签名盖章后发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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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是否保存2年备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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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类(玻尿酸/透明质酸) | 是否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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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注册证,且留存复印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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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是否永久保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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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器械是否保存进货查验记录达到使用后2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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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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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其他机构(场所)涉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地址: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果 | 备注 |
1 | 该机构是否经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执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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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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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机构是否取得其他卫生计生类行政许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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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有通过QQ、微信、微博等宣传推介医疗美容项目行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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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标识、标牌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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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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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医疗器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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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文字记录(电脑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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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有开展微整形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相关的医疗废弃物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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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是否有宣传医师的内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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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活美容机构或其设置的网站等是否有宣传医疗技术的内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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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需要说明的违法行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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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
市
处理情况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 | 违规医疗美容培训 | 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违规发布互联网信息 | ||
无证行医 | 医疗机构 | 药品 | 医疗器械 | ||||
检查对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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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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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更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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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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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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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户(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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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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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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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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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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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2、互联网不良信息检测情况:搜索引擎 个;网站(页) 个;QQ群 个;微信 个;其他 个。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