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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9772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恭政办[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恭城瑶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我县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洪涝灾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资源。


  (5)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对水资源的人为破坏,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恭城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利、自然资源的副县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秘书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副秘书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恭城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即恭城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立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设置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派出所、武装部等相关单位组成,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防汛办备案。


  2.2职责分工


  2.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对全县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县度汛安全。


  (2)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桂林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3)组织制定县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县城防洪应急预案及抗旱应急预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防洪预案的制定。同时,指导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完善相应水库的应急抢险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部门备案,指导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完善相应水库的应急抢险预案并予以备案。


  (4)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


  (5)组织调配县防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县防汛办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的策略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全县防御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山洪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制定和审批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组织培训和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的防洪抢险科学技术。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灾情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灾种和灾害链综合检测预警,健全自然灾害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防汛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等高危行业的汛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对县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和水毁修复计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县人武部:负责支援地方防洪抢险救灾及营救群众的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县本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并将国家、自治区、桂林市下达给我县的特大防汛经费和县本级防汛抢险经费及时下达到各受灾乡(镇),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防汛抗旱规划,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每月定期巡检并随时修复发生故障或受损毁的自动气象站。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洪涝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报告洪涝天气发生和变化趋势预报、预警信号、雨情实况,为县人民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洪涝灾害的防御、救灾和灾后救助灾民、恢复受损设施提供气象决策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工作。


  县文广体旅局:及时播发洪涝灾害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汛情公告等防汛信息,并根据汛情需要及时增播、插播。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工信和商贸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统筹经贸系统内抗洪抢险物资,组织紧急调运,并负责经贸系统防洪救灾的协调指导。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的防汛抢险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洪安全工作和制定、完善汛期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安全知识教育及低洼地区和高发地质灾害区域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抗灾救灾对策,负责上报灾情;指导教育系统灾区抗灾抢险和物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复课及师生生活安排等相关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打击偷窃、破坏防汛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灾情信息与灾情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强降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预防及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民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防洪安全工作,协助水利部门编制城镇防洪排涝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和城区排涝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排涝工作。


  恭城高铁站:负责所辖铁路运输的防洪安全,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组织实施铁路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本系统防洪安全调度工作;组织运送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恭城公路管理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各种抢险机械。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防汛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指导全县水产畜牧业防汛工作,特别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江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并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安全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协助阻水林木河道清障工作;必要时,运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县供销联社:按预案要求储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并登记造册;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恭城水利电业公司:做好所辖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负责本系统供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及具体实施防汛指挥部的防洪调度。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恭城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公用通信网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灾区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在紧急抢险期,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应急通讯设备,增强防洪抢险的通讯能力。


  县物资总公司:按照防指的计划负责防汛、救灾、水毁工程修复所需钢材、水泥、铅丝、土工布、编织带等物资的储备与供应。


  县水文站: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江河水情的分析预警预报及发布工作;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中国石化恭城石油分公司:做好抢险用油储备,及时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燃油。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消防大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物资等,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2.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预备役队伍等力量完成本辖区内的防洪排涝、防汛减灾、抢险救援任务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水雨情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有关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如遇到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及时准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①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测报水情信息要在20分钟内送达县水文站,县水文站根据水情情况应及时作出汛情预报。如遇到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时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根据即时工作需要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增加测报次数。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县水文站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


  (3)遇灾害性天气过程时,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密实时监测频率,及时上报结果,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确保汛情信息时效,为县防指领导会商决策提供依据。县防指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及时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3.l.2工情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县防指。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以电话等通信方式第一时间向县水利局(8212272)、县防汛抗旱指挥(8212779、8212167)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报告,迅速处置,及时补充报书面材料。对重大险情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3.1.3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各乡(镇)必须第一时间将灾情信息上报县防汛办等相关部门,由县防汛办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市防办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收集上报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3.2预防预警


  3.2.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储备、抢险设备维护及抢险队伍建设等防汛准备工作,并报县防汛办备案,便于县防指统一调用调动。


  (6)督查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降雨量、降雨时段及降雨分布)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暴雨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3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即水位及流量)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洪水预警预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4防御预警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及县防汛办建设的雨水情监测数据,县防汛办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水雨情信息,为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发出防御预警,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和部门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3.2.5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各有关防指单位应落实人员对地质灾害易发点加强巡查,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县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灾害预警及雨水工情信息,进一步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经县防指指挥长及以上的领导同意方可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第一指挥长同意方可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县防指负责大、中型水库及茶江河的防洪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县水利部门负责;必要时,跨乡(镇)的水利、防洪工程由县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灾情统计上报等方面的工作。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县防指报告情况。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1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副指挥长会商报指挥长同意后,方可启动Ⅳ级响应:


  (1)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通报,恭城河干支流出现接近警戒水位洪水。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带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程险情及下泄流量的发展变化,加密观测水位变化,做好汛情的预测与分析,及时向受威胁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雨情信息,要求乡(镇)做好防范工作,提醒群众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2)出险防洪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做好抢险准备。


  (3)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警预报,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


  (4)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副指挥长会商报指挥长同意后,方可启动Ⅲ级响应


  (1)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通报,恭城河干支流出现超过警戒水位洪水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坐镇县防汛办。根据防洪工程情况出现的险情而定,安排抢险专家组成员2名到出险防洪工程,进一步做好雨情、水情、工程险情等观测及汛情的预测与分析工作。


  (2)经指挥部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出险区域所在政府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防洪工程状况或水雨情信息通报,做好转移准备工作。同时,视情况由县防汛办利用无线预警广播等设施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防洪工程状况或水雨情信息通报,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3)县气象、水文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天气和江河水情的预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通知预测预报结果,特别是关键区域的气象、水文监测,做到加密监测、加密预报。


  (4)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4.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指挥部主要防指成员单位会商报第一指挥长同意后,方可启动Ⅱ级响应


  (1)有5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3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通报,恭城河干支流出现超过警戒水位1米洪水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指挥长现场坐镇指挥。根据防洪工程情况出现的险情而定,安排抢险专家组成员4名到出险防洪工程,进一步做好雨情、水情、工程险情等观测及汛情的预测与分析工作。


  (2)由县防指第一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主要防指成员单位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经指挥部会商同意后,由受威胁区域所在政府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转移警报,按预案组织影响区域群众转移工作,必要时组织抢险领导小组赴现场,指导群众转移及救灾工作。


  (3)公安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秩序维护工作;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县文广旅体局、气象局、电信分公司、防汛办等部门利用各种通信宣传设备向广大群众发布汛情等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4.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会商报第一指挥长同意后,方可启动Ⅰ级响应:


  (1)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2)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由县防指第一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防指成员单位分析会商会,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气象、水文部门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及工程抢险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请求上级防汛部门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及工程抢险工作。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灾情、工情、险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汛情、灾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灾害发生三小时内向县防汛办(gcfxb@163.com)及有关部门上报一次灾情,并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


  3.工情、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工程管理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等)报县防汛办(gcxajj@163.com、gcfxb@163.com)及工程管理单位(如:县水利局(gcslj018@163.com)、县自然资源局等)。


  4.对于重大汛情、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当地管理单位须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经核实准确后,由相关部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


  4.3抢险救援


  1.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2.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及时启动、响应对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县防指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的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乡(镇)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2.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3.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会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将险情及处置结果及时报县防指。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6信息发布


  1.各乡(镇)的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乡(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并及时上报县防指统计汇总。


  2.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4.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汛办发布终止响应的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3.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同时,通信部门必须配备备用发电设备,确保灾区通信设施应急供电。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中队、消防官兵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由县防指根据需要向武警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除应对恭城县城及大中型水库的抢险外,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防汛物资调用后,由县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2)当本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一是向桂林市防指申请调拨,二是及时联系有关生产厂家紧急调运,三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县财政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5.2.9社会动员保障


  1.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灾情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1.县防指要建设全县指挥系统,并且与桂林市防指和全县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2.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洪涝灾害特点,编印洪涝灾害通俗读本、防灾救灾宣传手册及避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


  宣传、教育、文广体旅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板报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洪涝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5.4.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防汛人员培训。县防指负责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员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保险与补偿


  各乡(镇)、各单位、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因灾受损的理赔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6防汛工作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3个等级。暴雨黄色预警指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洪水级别: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一遇为一般洪水,10~20年一遇为较大洪水;20~50年一遇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重大险情评估指标:


  (1)气象部门预报的降水将导致大型水库(水电站)溢洪,下泄流量大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2)大型水库(水电站)溢洪达到或预测即将达到设计下泄流量;


  (3)水库、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并需要抢险的。


  5.灾情评估指标:


  以乡(镇)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1)影响范围指标:全县灾害影响范围少于3个乡(镇)为局部受灾;3~5个乡(镇)为较大范围受灾;5~7个乡(镇)为大范围受灾;超过7个乡(镇)为流域性受灾。


  (2)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镇)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6.大型水库:峻山;中型水库:兰洞、刘家洞。


  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


  实施。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7.2预案管理


  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县水利局会同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等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


  预案。7.3奖励与责


  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7.4预案解


  释部门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解释。7.5预案实


  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