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洪涝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龙政办发〔2018〕38号
- 公布年份:2018.06.04
- 实施日期:2018.06.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洪涝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重新编制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龙胜各族自治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和《龙胜各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预防预警
(一)日常准备
(二)汛情信息
(三)汛情预警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三)抢险救援
(四)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六)新闻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三)培训与演练
五、善后工作
(一)救灾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灾后重建
(五)保险与补偿
(六)总结与评估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解释部门
(五)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西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强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决策及下游群众转移工作的意见》、《水电站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汛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龙胜各族自治县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龙办发〔2014〕31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县本级预防和应急处置全县范围内的洪涝灾害,包括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反应迅速、有序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落实责任、依法防御、突出重点、统筹力量,着力减轻灾害风险,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预防预警
(一)日常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和防灾避险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县城(乡镇)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洪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4.抢险物资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
5.联合调度准备。加强启动响应联合办公、集体决策是汛情处置的重中之重。指挥调度中心应完善联合办公场所、媒体工作室以及指挥部领导会商室的建设,做好紧急防汛期的联合办公准备工作。
6.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强化执法,依法防洪。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县城(乡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据。
7.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察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汛情信息。
县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险情分为工程险情和其它险情。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和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工程发生险情或者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其它险情主要指因洪水致人员围困、船只失控等。重大险情信息应在2小时以内报告指挥部。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如接到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核实。指挥部各成员应立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汛情预警。
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前发布暴雨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负责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时,水文部门应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前发布洪水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者历时长、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水电站)、堤防、涵洞、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督促指导强降雨区域责任单位应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涝区、山洪地质隐患点,以及水库(水电站)、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确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者委托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或者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
②县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发生5年一遇至1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数条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5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
③有3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可能发生较重以上灾情。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它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提升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①防汛办带班领导应根据雨情水情实时信息以及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召开分析会商会。防汛办应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办带班领导驻守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县防汛办做好组织抢险队伍和物资调用准备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报告,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②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教育、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落实工作组,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
③气象、水文部门应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雨情水情监测分析预报每日报送指挥部不少于2次。
④水利部门应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安全度汛及防洪工作。
⑤国土资源部门应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⑥教育部门应部署受洪涝影响地区做好学校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⑦旅游部门应部署旅游景区(点)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开展排查,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危旧房屋等区域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⑨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做好交通线路的隐患排查,道路畅通保障,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⑩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尾矿坝、采矿(石)场安全防范工作,对尾矿坝落实专人值班巡查、采矿(石)场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⑪农业部门应部署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的有关工作。
⑫林业部门应做好林区人员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安全避险措施。
⑬公安消防部门应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⑭民政部门应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
⑮宣传部门应做好防洪防涝宣传工作;报刊每期刊登最新暴雨洪水信息,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台随新闻节目播报最新暴雨洪水信息。
⑯通信管理部门每天应向受影响区域发送至少1次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
⑰电力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储备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供应急使用。
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预案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教育、农业、安全监管、通信、电力等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数条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③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乡镇的灾情为较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它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提升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由指挥部领导或者防汛办主任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各有关乡镇和单位的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办主任应驻守值班,实行双岗带班、多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县防汛办应加强与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县防汛办应视情况调运抢险物资支持乡镇抢险。
②气象、水文部门应加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水文部门应及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③宣传部门应加强对防洪防涝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洪涝灾害。
④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教育、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者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⑤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应做好洪涝灾害抢险准备工作。
⑥水利部门应组织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准备。
⑦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⑧旅游部门应适时关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⑨教育部门应组织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高考、中考的影响。
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各项防范措施,及时转移居住在低洼易涝地区、切坡建房、危旧房屋的群众。加强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易涝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⑪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加强尾矿坝的监控,落实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
⑫民政部门应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衣服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
⑬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⑭通信部门每天应向受影响区域发送至少2次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
⑮广播电视部门应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宣传工作,滚动播出、播报由防汛、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最新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情况。
⑯电力部门应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指挥部要求加强防御暴雨洪涝灾害信息报送,并形成报告工作制度。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①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者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县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发生2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2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发生1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或者数条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2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
③有5个以上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3个以上乡镇灾情较为严重或者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它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分析商会。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应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部署。根据需要,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武装部等相关部门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由科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者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自治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②防汛办应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并通过自治县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防御灾害信息,播报汛情。
③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害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应加密对实时雨情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至少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每3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④水利部门应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河堤、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⑤国土资源部门应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⑥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对公路的巡查工作,对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迅速清除,对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的区域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公布。
⑦民政部门应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⑧公安部门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
⑨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⑩电力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⑪人武部、武警、公安消防应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者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自治县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发生5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2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或者数条主要河流的支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③有6个以上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乡镇为严重以上或者3个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应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指挥部每天应向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报请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自治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有指挥部全体成员和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商会,坐镇自治县防汛办指挥中心指挥。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电力、通讯、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武装部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汛办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②气象、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应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雨情、水情。
③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公安消防大队应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以书面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并做好续报。
(三)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四)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六)新闻发布
按照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通信部门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组建本单位防
汛抢险专业队伍。
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应配备足额的防汛指挥车,确保防汛抢险工作能及时到达抗洪抢险第一线进行决策与部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转移安置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同时落实应急
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时向社会公布,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洪涝灾害紧急情况下,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预案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灾害紧急情况时,负责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戏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负责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8.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县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9.资金保障
水利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防汛抢险、水毁水利设施修复、汛期后勤及值班保障。
10.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
11.技术保障
指挥部要依托自治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县防汛指挥系统,与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现代化水平。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三)培训与演练
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开展。
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
2.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练。
防汛办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
五、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
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全县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保险与补偿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
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六)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析。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4个等级。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洪水等级。洪水重现期小于5年为小洪水;5--20年为中洪水;20-50年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4.灾情评估指标。以乡镇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①影响范围指标:全县灾害影响范围少于3个乡镇为局部受灾;5或6个乡镇为较大范围受灾;7个乡镇为大范围受灾;超过8个乡镇为流域性受灾。
②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镇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5.主要河流:我县的主要河流包括:浔江、平等河、三门河。主要支流有和平河、芙蓉河、平寨河、伟江河等。
6.重点防洪乡镇:龙胜镇、泗水乡、瓢里镇、平等镇、乐江乡、三门镇。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预案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并引发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预防预警
(一)旱情监测
(二)预防措施
(三)预警发布
三、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二)Ⅳ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四)Ⅱ级应急响应
(五)Ⅰ级应急响应
(六)应急结束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队伍保障
五、后期处置
(一)灾后工作
(二)总结与评估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教育
(二)技术培训
(三)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抗旱工作,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活用水,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胜各族自治县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反应迅速、有序高效的指挥协调机构,落实责任、依法防御、突出重点、统筹力量,着力减轻灾害风险,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预防预警
(一)旱情监测。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2.气象、水文、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天气、水量、水质、墒情、农情以及工情(蓄引提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旱情和预测预报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旱灾害统计制度做好旱情、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
4.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对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市防汛办、自治区防汛办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预防措施
1.蓄水保水。保证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有旱无旱,各地都必须维持合理的蓄水状况。各类水库、水电站、闸坝、山塘等蓄水工程,沿河引水、提水工程及水闸应实施科学调度,充分发挥调蓄功能,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抓住有利时机适时拦蓄洪水,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洪资源,储备抗旱水源。
2.水量调度管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强化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定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水量调度方案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地原则,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职责。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抗旱用水。
3.队伍准备。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并存、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乡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扶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抗旱减灾工作。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4.设备物资准备。各单位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找水、抽水、供水、送水等抗旱设备、物资,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电力企业应保障抗旱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所需的供电。
5.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汛后或者预测预报将要发生干旱时,开展以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修订、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抗旱设备和物资储备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预警发布。
通过监测分析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在判断即将出现旱情或者已出现旱灾并可能持续发展时,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并做好应对准备。
1.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水文部门应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农业部门应做好农业旱情、墒情分析评估。供水主管部门应做好饮用水供水状况的分析评估。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乡镇及县城所在地因供水水库、沟渠、水溪蓄水量减少、河道来水量减少、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干旱时,水利、水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气象、水利、水文、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同时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三、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1.响应分级。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2.程序。应急响应的启动,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确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者委托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应急响应应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
(二)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3个乡镇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需送水人口3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1)防汛办带班领导主持召开分析会商会,部署抗旱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
(2)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民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天气、水情、工情、水质、墒情、农情、疫情、灾情、地下水情况等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提高预报频率,为指挥部提供抗旱减灾科学依据。
(3)防汛办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预测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市、区防办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4)水利部门应组织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指导社会公众做好科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的抗旱服务队应当主动开展抗旱工作,同时引导社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抗旱工作。
(5)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情、墒情的监测预判,督促指导受旱地区抓好抢种、抢收等工作,减轻农作物损失。
(6)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指导旱区开展打井、挖泉等抗旱应急水源建设。
(7)卫生计生部门应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质监测工作。
(8)教育部门应做好系统内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做好旱区各学校生活用水保障工作。
(9)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4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需送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防汛办主任或者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等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每5天至少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
(3)指挥部应向市、区防汛办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财政、水利、民政、农业等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4)民政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6)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
(7)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做好抗旱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每5天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四)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有5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且需送水人口达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行动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分析会商会。指挥部根据会商结果,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出由科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协调帮助灾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由自治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
(2)指挥部应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等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每3天至少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
(4)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
(5)水利部门应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实行临时阶梯水价;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限制市政环境用水。采取以上措施前,应当提前3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户。
(6)农业部门应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
(7)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8)指挥部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国家防总请求调用中央抗旱物资。
(9)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每3天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五)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6个以上的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且需送水人口达3万人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行动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报请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报请自治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并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2)指挥部领导应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加密会商分析,每天向市防汛办、区防汛办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
(3)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指挥部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紧急抗旱措施,并及时报告市防汛办、区防汛办。
(4)指挥部应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部队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自治县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等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每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六)应急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防汛办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解除临时限制取水等应急管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资金筹集。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资助抗旱事业。
2.预算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抗旱减灾资金。
3.经费使用。自治县抗旱资金和市、自治区、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具体开支范围:抗旱设备添置费、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旱情信息测报费、自治县抗旱物资储备费用。
(二)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和管理。抗旱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送水、找水、供水、抽水、节水等抗旱设备、物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抗旱工作需要储备相关抗旱救灾物资。自治县抗旱救灾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抗旱设备、物资,经授权可以由政府抗旱服务组织保管、使用和经营,但抗旱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抗旱工作。
2.物资调拨。自治县抗旱救灾物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抗旱救灾物资,由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技术保障。
1.专家库及技术支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建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派出专家前往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当为抗旱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2.信息化建设。完善水文站和地下水监测点的干旱缺水测报功能,合理建设墒情监测点,与相关部门的监测站点配合,形成覆盖全县、布局合理、信息完整的旱情监测站网。推进整合水利、水文、农业、气象、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掌握的工情、水情、农情、墒情、雨情、灾情、旱区基础信息等旱情信息,建设具有旱情监测、干旱预报、抗旱调度等功能的抗旱管理系统。
(四)队伍保障。
发生干旱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乡两级抗旱服务队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多为受旱群众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巩固提高政府抗旱服务组织抗旱能力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扶持建设一批社会抗旱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利用公安消防、森林防火、防汛抢险、应急志愿者等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在应急送水等抗旱应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后期处置
(一)灾后工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干旱灾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4.水利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
5.农业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6.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理赔相关工作。
7.指挥部及时查清、汇总抗旱救灾物资的消耗情况,督促各地及时回收调拨的抗旱设备,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当年抗旱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的原则,报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8.对于应急抗旱期间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统一调度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的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二)总结与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系统)抗旱救灾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指挥部。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教育。
1.宣传、新闻广电部门应提供宣传平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动提供干旱灾害防御宣传资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积极开展干旱预防、抗旱节水、抗旱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积极推广抗旱新技术,普及旱灾防御知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
2.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二)技术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和抗旱业务培训,提高抗旱减灾实际操作能力。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者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农作物:大面积栽种或者大面积收获其果实、种子、叶、变态根、茎以及花,供盈利或者口粮用的植物的总称。
5.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6.农业干旱:农业干旱是指在农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因降水不足、土壤含水量过低和作物得不到适时适量的灌溉,致使供水不能满足农作物的正常需水,而造成农作物减产。
7.水文干旱:水文干旱是指河川径流低于其正常值或者含水层水位降低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在特定面积、特定时段内可利用水量的短缺。
8.抗旱预案:是指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抗旱服务组织:是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的应急抗旱专业队伍,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防汛抗旱部门指导。其中,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建立的称为政府抗旱服务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称为社会抗旱服务组织。
10.干旱等级:按照《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相关指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轻到重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4个等级,反映旱情严重程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洪涝灾害防御和抗旱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自治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县水利电力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安监局、交通局、旅游局、教育局、市容局、粮食局、民政局、卫计局、文新广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库移民局、供销社、水文局、国土局、公路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民爆公司、中国移动龙胜分公司、中国电信龙胜分公司、中国联通龙胜分公司、财产保险龙胜分公司、龙胜镇、龙脊镇、泗水乡、江底乡、马堤乡、伟江乡、平等镇、乐江乡、瓢里镇、三门镇等单位各1名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县水利电力局,负责日常工作,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防台风和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紧急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洪、抗旱救灾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做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师生安全,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防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洪涝、干旱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监督中央、自治区和市县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灾情信息与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积极会同自治县水利局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因强降雨引发的大型、特大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和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排涝网络建设与管理,协助水利部门编制城镇防洪排涝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防洪防风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受旱城镇的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做好所辖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的堤岸保护工作;负责公路、码头、河道的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及时运送紧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
县水利电力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县内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库、电站)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实施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工作,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城乡水源和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防范和处理好抗旱水事纠纷。
县农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下属林场、林区防汛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材;负责林业干旱监测预警预报和影响分析,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县卫计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文新广体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防旱抗旱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防汛、防台风和抗旱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县农机局:负责防汛、防台风和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
县水文局: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执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滚动预报,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干旱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
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做好辖区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和抗旱用电,严格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年度大型水库(水电站)汛期控制运用计划,配合水电站做好防洪安全调度工作。
自治县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防御和抗旱工作,确保相关应急预案顺利组织实施,确保全县洪涝灾害防御及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