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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593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4〕55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九月二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