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1376001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快速聚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桂银监复[2015]219号
- 公布年份:2015.11.11
- 实施日期:2015.11.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批复
桂银监复[2015]219号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开办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请示》(桂交投财投报〔2015〕5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办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资格。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
(十二)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三、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四、你公司应尽快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并报我局备案;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我局报告。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