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城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城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村饮水困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乡镇、村屯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的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的饮水困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情况。我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河池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3′-108°13,北纬24°22′-24°55′。东接宜州区,南邻都安县,西接东兰县,西北与南丹县相邻,东北与环江县毗连。全区土地总面积2340平方公里,辖白土、侧岭、保平、长老四个乡,东江、六圩、六甲、拔贡、河池、五圩、九圩七个镇和一个街道,共有128个行政村,1686个自然屯,总人口34.83万人,常住人口35.3万人。其中乡村人口17.4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01%。
(二)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金城江区共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82处,覆盖全区128个行政村,供水人口166097人。按供水方式分类,其中,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1处,受益人口3311人;千吨万人项目2处,受益人口34065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9处,受益人口42071人;千人以下供水工程371处,受益人口86650人。
三、应急机构职责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应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一)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设立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利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联系电话:2283865,传真:2283875),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记者站、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河池市道路运输服务处金城江服务中心,金城江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局等单位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各乡镇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3.专家组职责。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局:负责应急临时送水及农村饮水工程修复、除险工程经费的筹措、下拨和管理。
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临时送水及工程抢险修复计划的申报。
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承担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的应急调度和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和生产救灾工作。
供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供应;负责应急抢险期间的紧急供电和临时供电。
广播电视记者站:负责应急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情况。
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自然资源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交通运输局、河池市道路运输服务处金城江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期间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落实,确保应急期间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全区抢险车辆提供方便。
公安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局: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学校的饮水安全工作。
气象局:负责旱情雨情信息的预测、预报工作。
其它部门负责与各自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5.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村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饮水安全信息的收集上报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监控机构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2.信息监测和收集
(1)旱情信息。对全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旱灾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金城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水污染信息。对全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事故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金城江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信息报告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信息日常监测、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方圆300米内,在引水管道和蓄水池30米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区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管理人员健康档案。
(二)预警:所有预警信息的确定和解除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1.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突发事件。
Ⅱ级(严重):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突发事件。
Ⅲ级(较重):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指挥体系
(1)区级应急预案。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村屯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村屯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将情况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区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水区域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出现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和政府报告。
对应全区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时,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村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特别严重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Ⅰ级)时,应立即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级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级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启用计划,动员区域局部力量或者全社会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2)工作部署
区级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作出工作部署,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干净水。
(3)部门联动
按照区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4)方案启动
①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要想方设法向受灾村组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确保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区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保障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②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③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发动群众参与供水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④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置情况。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重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Ⅲ级)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级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五)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Ⅳ级)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级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级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六)应急响应结束
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应急响应结束。当地供水基础设施进一步修复,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2.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区新闻媒体上发布。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同意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区新闻媒体上发布。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保障。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区人民政府,调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区消防、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紧急情况下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公安、运输服务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交通、运输服务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区、乡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区级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至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实施。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政办发〔2009〕174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