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2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0日
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保障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及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1)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全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各县(区)实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通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全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报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县(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可报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信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
全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市、县(区)两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2.2领导小组构成与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局、河池军分区、市委机要保密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河池海关、河池海事局、河池气象局、河池供电局、河池水文中心、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河池机场分公司、金城江火车站、河池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池分公司、中国联通河池分公司、中国铁塔河池分公司等组成,并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
(2)组织起草、修订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遇较大突发事件,依据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并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决策通信保障应急方案,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实施和进展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报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调度全市各种电信资源,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6)落实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通信保障工作的安排;承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通信应急办构成与职责
市通信应急办主任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与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信息的监测、分析、汇总工作,及时了解全市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跨县(区)、跨企业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调度全市通信资源。
(5)经领导小组批准,通报、调整通信保障预警和响应等级。
(6)在全市现有应急通信设备无法完成通信保障任务要求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请求支援。
(7)承担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专家组构成与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咨询任务。
(2)提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据分工,分别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应急行动。
(1)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通信保障队伍,确保市、县(区)、乡(镇)应急指挥中心(平台)通信保障工作。
(3)市委机要保密办:负责保障党委系统电子政务内网的安全畅通,保障河池市安全信息交换系统安全畅通,确保全市机要通信的安全畅通。
(4)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保电子政务内外网安全畅通。
(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通信保障应急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有关项目审核审批工作。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解决通信设施所需电力、油料供应。
(8)市公安局:负责保护应急通信设备及物资和工作现场的安全,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活动。
(9)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突发事件中应急通信保障经费的落实。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保障应急通信车辆通行的快速通道,组织协调车辆运输应急通信物资。
(11)市水利局:提供可能引发水、旱灾害的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地汛情、旱情。
(1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通信设施所需油料。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通信应急队伍的医疗保障及疾病防控工作。
(14)河池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的应急通信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15)河池海事局:负责协调相关船舶为应急通信物资水上运输服务,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16)河池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实况(台风、冷空气造成大风天气、强降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中长期预报、日常天气预报和台风、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等气象信息。
(17)河池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抢修队伍抢修通信设施供电线路,优先恢复通信设施的供电。
(18)河池水文中心:负责对江河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做好各江河的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防汛抗旱水文情报预报。
(19)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河池机场分公司: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应急通信物资。
(20)金城江火车站:负责协调提供应急通信物资的铁路运输支持及运输通行保障。
(21)河池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优先解决应急通信中无线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的协调工作。
(22)河池军分区:负责组织部队协助地方抢修通信基础设施;协助紧急运送通信应急物资;做好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救援中军队自身的通信保障;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应急通信保障资源共享和电磁频谱共管;在地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实施紧急通信保障支援。
(23)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池分公司、中国联通河池分公司、中国铁塔河池分公司:负责编制、检查和组织实施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预案,落实领导小组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机制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中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预案》的规定,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Ⅰ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国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自治区2个以上地级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市2个以上县(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市1个县(区)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预警监测
市通信应急办建立与各成员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监测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的应对措施等。
3.4预警通报
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Ⅲ级、Ⅳ级预警,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一般为通信行业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预警的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3.5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通信应急办收到涉及通信大范围中断、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立即请示领导小组,核定等级:
达到Ⅰ级预警:立即逐级上报,由国家及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处置。
达到Ⅱ级预警:立即上报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处置。
达到Ⅲ级预警:
(1)立即通知市、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支援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5)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达到Ⅳ级预警:由市通信应急办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4.应急响应
4.1工作机制
4.1.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设定Ⅰ、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相关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则7.1。
4.1.2指挥联动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较严重通信保障事件(Ⅲ级)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响应后,由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层面的指挥协调工作。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领导小组和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信息报送
市通信应急办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报送事发地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相关信息通过应急信息报送平台、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手段逐级报送。各单位制订报送信息管理规定、指定专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信息上报流程图见附件1)。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事发地通信能力、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1.4会商
紧急状态下,领导小组启动会商机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通信损失和保障恢复情况及事态发展,研究、制定和审议相关工作方案,协调决策通信保障涉及的交通运输保障及电力、油料供应等问题。协调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的支援请求。
4.1.5通信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及事发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保持通信畅通,根据实际情况必须确保具备一种以上通信联络手段,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会议视频、传真等。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应采用保密方式报告。
4.1.6信息通报和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市通信应急办和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包括防汛、地震、反恐、医疗救护、证券、民航、银行、海关、气象、铁路、税务、电力、交通运输等。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并组织有关信息发布活动。
4.1.7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顺序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工作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开展。
4.1.8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电信网络话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在预案中制定限呼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
事件发生后,持续大话务量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书面上报领导小组、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后启动预案中规定的限呼工作方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扩大和蔓延;遇有紧急情况,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先口头报告启动限呼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并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
4.1.9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在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应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1)当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卫星、短波、移动基站、集群通信等机动通信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在当地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当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向市通信应急办请求支援,由市通信应急办协调调度其他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予以支援或向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协调调度其他地市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支援。
(3)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协调组织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启动军地联合通信保障预案,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快速搭建多种有线、无线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满足公众通信网络恢复之前现场应急处置中的音视频和数据传送等通信要求。
4.1.10军地联合保障
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领导小组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适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用户的通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要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2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如下要求报送相关事件信息:
Ⅰ级、Ⅱ级事件信息: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于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市通信应急办,市通信应急办经核实确认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Ⅲ级事件信息: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于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市通信应急办,市通信应急办经核实确认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Ⅳ级事件信息: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于4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市通信应急办,市通信应急办经核实确认后,于6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4.3Ⅰ级响应
要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
4.4Ⅱ级响应
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由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
4.5Ⅲ级响应
4.5.1启动程序
(1)市通信应急办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Ⅲ级响应的组织实施。
(3)市通信应急办立即将Ⅲ级响应启动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相关县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4)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预案,必要时,申请启动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5.2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市通信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规定信息报送的内容和频次。
Ⅰ级和Ⅱ级事件信息:由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通信应急办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由市通信应急办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通信应急办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随情况的逐步缓解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信息报送频次按照通知要求改为每日报送2次或更低频次。
Ⅲ级和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每日向市通信应急办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由市通信应急办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通信应急办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随情况的逐步缓解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信息报送频次按照通知要求改为每日报送2次或更低频次。
(3)市通信应急办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5.3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掌握的信息,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通信抢修和保障工作:
(1)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
(2)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派出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县(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4)根据事发地公众通信网资源状况及各成员单位专用通信保障应急资源部署情况,征用公众通信网或成员单位专用通信网应急资源。
(5)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
市通信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向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但应在48小时内补发纸质书面通知(任务下达流程图见附件2)。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市通信应急办报告任务执行情况(任务执行信息上报流程图见附件3)。
4.5.4现场指挥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以市通信应急办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与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
(2)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现场指挥机构与交通、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3)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
(4)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上报。
(5)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保障应急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4.5.5应急结束
(1)市通信应急办根据电信网络恢复或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Ⅲ级响应结束建议。
(2)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Ⅲ级响应结束。
(3)市通信应急办将Ⅲ级响应结束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的县(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通信保障任务结束流程图见附件4)。
(4)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4.6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具体行动可参照Ⅲ级响应行动,由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规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通信应急办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通信应急办组织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5.4奖惩评定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保障措施
6.1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专业队伍建设,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自治区、市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物资保障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河池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同时,提前制定公众通信网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处置时紧急征用。具有专用通信网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3交通运输保障
需要紧急调配通信保障应急资源时,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运输体系保障,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及时配置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优先放行。
6.4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6.5县(区)人民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6经费保障
市本级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区)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6.7必备资料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常备以下资料,并及时更新。
(1)各市、县(区)地图和本企业电信网络图。
(2)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清单。
(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联系方式列表。
(5)需要重点保障电力、油料供应关键通信节点列表。
6.8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
(4)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6)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7)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8)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附则
7.1启动条件
7.1.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1.2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全区内干线网络中断、自治区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全区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
(3)自治区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全区内多个地级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1.3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全市级网络中断、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全市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3)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全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1.4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县(区)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区)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3)县(区)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通信应急办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市通信应急办根据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或者按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的命令启动。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市通信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通信保障应急信息上报流程图
2.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流程图
3.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执行信息上报流程图
4.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