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法宝引证码】CLI.14.6423116
平乐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平政通(2022)4号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止,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全县所有林区内禁止一切烧荒山、烧田埂、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委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要组织人员,特别是护林员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必要时在主要林区路口设立卡点,严禁带火种进林区。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