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在我局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在我局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在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桂人函[2009]443号)和《关于在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南人发[2009]55号)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增强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危机和责任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决定在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普及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及基本常识,全面提高我局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培训对象
全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6号)
四、培训方式及教材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不少于8个学时。集中学习采取观看多媒体课件专题辅导方式进行。教材为《应对突发事件读本》。
五、培训考试和考核
(一)培训考试
1、考试组织:市人事局负责对全市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我局负责组织好本局公务员、参公人员的考试工作。
2、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集中考场,开卷答题、独立完成的形式。
3、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待自治区统一安排)。
4、考试地点:本局大会议室
(二)培训考核
培训考试合格者将发放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单项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参公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有关要求
1、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科室(站、中心)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认真督促本科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2、该次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将记入《广西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证书》,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以上等次。
3、培训结束后,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考试期间,市人事局将组织巡视组进行巡视检查。
附:《南宁市统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课程多媒体课件时间安排表》(略)
南宁市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