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梧州长洲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梧州长洲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23〕12号
- 公布年份:2023.12.26
- 实施日期:2023.1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23〕12 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五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压实消防工作责任,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升辖区基层消防工作水平,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梧政发〔202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时代的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解决基层末端监管缺失问题,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最大限度遏制“小火亡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主动适应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新要求,对标“防早防小防初、灭早灭小灭初"的现实需求,按照“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建设目标,全面打造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队一站一中心"(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工作站、县(区)级消防救援服务中心)新格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实体化运行县(区)级消防救援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3月前成立县(区)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推动消防救援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
(二)建设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机构
1.建立乡镇消防工作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县级以下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依托长洲镇、倒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乡镇消防工作站,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指导,联合编制部门明确乡镇(街道)明确本级消防工作职责,督促乡镇(街道)承担消防工作职责的机构,定期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2.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镇(街道)全部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实体化运行;明确1名在编人员负责消安委日常工作。
(三)加快推进小型消防站建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梧州市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梧政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小型消防站建设标准,2023年长洲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长洲岛各需完成一支小型消防站建设,并入驻执勤。
(四)逐年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2023年12月前需完成长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工作,该专职消防队可与现有长洲岛消防站合并组建;2024年6月前完成倒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组建工作,其中倒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兼顾该镇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城市消防站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每个专职队配备15名队员,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等规定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他专职队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充。
(五)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1.规范管理体制。长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即长洲岛消防站)管理主体为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管理为长洲镇人民政府;倒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主体归属倒水镇人民政府,业务指导和培训部门为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人员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人民政府一同负责,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3.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台账;
(4)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6)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7)完成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4.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常态防火监督执法制度,全力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市、区消防救援支(大)队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按照《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5.规范人员管理。编制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岗位管理,签订聘用合同;其他编外消防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签订明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所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1.加强经费保障。参考自治区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保障项目经费等,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长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即长洲岛消防站)年度业务经费纳入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年度部门预算;倒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年度业务经费纳入倒水镇人民政府年度部门预算。
2.完善社会优抚。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强化政策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依法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新购置的消防车(艇)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防车(艇)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重要性,把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长洲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副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编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应急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区督考办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的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