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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797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
(桂疾控传防发〔202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广西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为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终结结核病流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不断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依法履行防治职责,统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升防治服务质量,结核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肺结核发病率和死亡率分别下降约34%和68%,发现并治疗了约47万例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维护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但广西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位居全国前列,目前仍有约28%的县(市、区)为高流行地区,患者主动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耐药结核病治疗成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积极的预防措施和新技术应用不足,防治工作不容懈怠。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疾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措施,持续提升防治水平。总体目标是全区结核病发病率稳步下降,学校结核病疫情明显下降,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坚实基础。规划指标见下表:
  规划指标一览表

领域 

指标 

2025年 

2030年 

总体目标 

核心指标 

结核病发病率 

<50/10万 

<43/10万 

工作指标 

患者发现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 

≥80% 

≥90% 

肺结核患者中的病原学阳性率* 

≥60% 

≥70%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检测率 

≥90% 

≥95% 

患者治疗管理 

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治疗方案使用率 

≥85% 

≥90%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 

≥65% 

≥70%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 

≥90% 

≥90%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90% 

≥90% 

预防性干预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 

≥60% 

≥80% 

健康素养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85% 

≥85% 


  *是指患者中通过病原学检测确诊的比例,此指标可用于评价结核病诊断的精准性,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1.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聚焦结核病防治全过程,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结合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明确各级防治机构职责,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提升结核病分级诊疗和防治服务质量。完善结核病防、治、管“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疾控机构负责监测评价、疫情处置、患者追踪、指导培训、健康宣教等,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疫情报告、诊疗(包括密切接触者及重点人群结核筛查)及相关信息录入、随访检查等,非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疫情报告、患者转诊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疑似患者推介转诊、患者随访管理、协助追踪等。加强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完善监测系统,加强信息协同。充分发挥广西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结核病诊疗和管理信息协同,保障跨区域患者诊治和管理实现闭环。多渠道开展重点场所结核病疫情监测,全面提升疫情响应速度。开展结核病哨点监测,及时掌握结核病流行情况。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与应用,为优化调整结核病防治策略措施提供支撑。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防治工作水平。组建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核心技术专家和骨干,强化对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和进修带教,提高队伍防、治、管综合工作能力。落实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稳定一线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保障专业人员质量和数量。
  (二)强化主动筛查,提高发现水平。
  1.分类实施主动筛查。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结核病报告发病率水平,将全区各县(市、区)划分为三类疫情地区,其中报告发病率小于50/10万为第三类疫情地区,报告发病率小于等于100/10万且大于等于50/10万为第二类疫情地区,报告发病率大于100/10万为第一类疫情地区。
  第三类疫情地区:开展患者个案流调和密切接触者主动筛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潜伏感染检测。
  第二类疫情地区:在第三类疫情地区主动筛查基础上,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既往结核病患者和糖尿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开展至少1次结核病主动筛查和结核潜伏感染检测。
  第一类疫情地区:在第二类疫情地区主动筛查基础上,组织辖区结核病疫情靠前的乡镇/街道开展全员筛查至少1次。
  2.加强重点场所筛查。学校、托幼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精神卫生机构和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以及员工年度常规体检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开展高二、初二在校师生秋季学期结核病筛查,早期发现患者或潜伏感染者,及时予以治疗及干预,避免影响升学。
  3.及时诊断患者。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完善工作流程,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等检查,提高诊断的及时性。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时限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转诊和登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介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和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学生就诊创建绿色通道,优化诊疗流程,提高诊断效率,减少交叉感染。
  4.推广应用新技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应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进行诊断。结核病非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升病原学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应用远程会诊和基于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学辅助诊断系统,提高筛查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
  1.开展规范治疗。各市、县(市、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规范诊疗。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有效减少传播。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优先选择标准化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建立健全结核病诊疗专家组会诊制度,规范开展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排除,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规范治疗水平。
  2.落实全程管理。优化不同医疗机构和社区间的管理服务流程,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覆盖筛查、诊治和随访的全程管理服务,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对纳入治疗患者1年内治疗管理和效果评估。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管理办法,提升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营养支持等社会关怀服务,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
  3.强化综合质量控制。完善各级结核病防治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发挥广西结核病防治综合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等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对全区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防、治、管综合质量控制,提高防治工作质量。
  (四)强化耐药防治,提升防控成效。
  1.加大筛查、转诊力度。各市、县(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快速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能力,加大耐药筛查力度,推动结核病耐药发现关口前移,及时推介耐药结核病患者至上级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市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二线抗结核药品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传统药敏试验等工作。
  2.规范耐药结核病诊疗。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完善自治区耐药结核病诊疗中心(自治区胸科医院)与市级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两级诊疗体系,提升全区耐药结核病诊治水平。规范落实专家组会诊制度,实施住院与门诊协同的治疗模式,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和既往抗结核药物用药史,推荐采用高通量测序等新诊断技术,精准、规范、合理制定方案,积极推广验证有效的抗结核新药以及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提高有效治疗水平。
  3.强化耐药结核病患者管理。各级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落实耐药结核病患者治疗期间的全程管理,各级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配合开展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各机构间要及时共享患者诊疗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落实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五)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病与传播。
  1.夯实预防接种。持续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做好住院分娩新生儿24小时卡介苗接种、每月查漏补种以及新入托儿童查漏补种,维持卡介苗接种高覆盖率。加强对接种质量的监管,对卡介苗单独储存并用醒目标识标注,设立卡介苗单独接种台,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强化感染控制。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为肺结核患者开具疾病证明,强化患者隔离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将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纳入院内感控规划,加强结核病筛查。各级疾控机构落实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环境进行感染风险评估,指导患者及家属做好家庭内感染控制。强化个人防护,教育引导患者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指导患者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3.推行结核潜伏感染预防性干预。因地制宜设立结核病预防性治疗门诊。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学生、医务人员等高风险人群定期开展结核感染筛查,对潜伏感染者开展预防性治疗等干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场所配合完成信息登记管理,实现高风险人群应筛尽筛,潜伏感染者应服尽服,预防性治疗者应管尽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传统与新技术相结合的感染检测方法和预防性干预措施,降低结核病发病风险。
  (六)规范疫情处置,降低结核感染风险。
  1.强化应急保障,提升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部门和机构协调机制,制定重点场所结核病疫情应急预案,做好筛查、防护、消毒物资储备,定期盘点更新。疫情高发地区可优先储备高精准筛查试剂,满足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筛查需求。
  2.完善监测管理,筑牢疫情防线。学校等重点场所在现有健康信息监测体系下优化监测手段,实时监测场所内人员肺结核可疑症状和健康状况,尽早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处置疫情,遏制疫情扩散。
  3.落实接触者筛查,阻断发病与传播。及时开展涉疫病例接触者排查和溯源调查,明确筛查范围,对接触者实施规范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和潜伏感染者,给予分类指导管理。
  (七)强化政策帮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1.降低患者经济负担。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做好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通过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集采机制,推动抗结核药物价格合理化,并按规定程序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抗结核药品纳入广西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2.加强关怀救助。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3.做好监测帮扶。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识别为监测对象,充分利用帮扶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加强精准帮扶;有条件的地区,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资助对象,加大帮扶力度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八)强化社会动员,广泛开展宣传。
  1.全面开展大众宣传。全方位、多维度、创新性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素养,提高公众普及和高风险人群、重点场所宣传效果。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加强患者和家属面对面健康教育,增强宣教实效。学校利用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周(每个学期开学的第2周)向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知识教育与传递,动员初、高中学生每年接受结核病健康体检。
  2.积极动员社会参与。积极拓展多部门社会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全面普及结核病预防、诊治、管理全流程知识。疾控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发布结核病等传染病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科学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将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主题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持续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
  3.深入开展志愿者传播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提升行动,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志愿者注册和规范开展各项活动,推动公众强化健康意识、履行健康责任。以设区市为单位,每个志愿团队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宣传活动。
  (九)加强科研建设,促进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以科学研究服务结核病防治,阐明全区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加快防治科研成果转化,实现精准防控,促进疫情快速下降。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搭建与东盟等国家地区对接平台,强化跨境防控,参与结核病领域标准、指南等制定。
  四、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部门工作职责,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等持续攻坚,动员各方力量推进规划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督促落实各机构职责,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常规防控措施,协同开展结核病疫情处置。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检查、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完善信息登记和交接。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督,支持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的注册,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依据正规处方销售抗结核药品。
  科技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支持加强基础和应用性研究与交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供应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养老和福利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组织开展社会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易返贫致贫患者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及时足额兑现各项惠民政策和帮扶措施。
  海关部门负责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加强对入境人员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与登记,健康教育。
  广电部门负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指导、协调、推动结核病防治重大公益宣传活动开展。
  五、科学开展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等重要依据。自治区疾控局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并于2025年和2030年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