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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5.277909 

  • 制定机关: 南宁市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7〕103号
  • 公布年份:2007.11.29
  • 失效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实施日期:2007.11.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103号)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报来《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请求》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矿)长、经理、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保管人员以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有关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管理能力培训方可任职或上岗。你协会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取得了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格,拟对上述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管理工作能力培训。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协会强制性培训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厂(矿)长、经理安全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课时(每期培训12天,共72课时)。
  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安全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课时(每期培训9天,共54课时)。
  三、危险化学品(化工、农药类和加油站类)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安全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课时(每期培训21天,共126课时)。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课时(每期培训6天,共33课时)。
  五、教材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定价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六、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