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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059614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3〕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研究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决定,落实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调度会议精神,确保我区按期保质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23年9月30日,完成经“回头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完成存在严重和一定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50%以上的整治销号。


  二、工作机构


  为强化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成立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韦佳均副区长


  副组长:陆海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


  韦克晓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韦家思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覃筱克区教育局局长


  黄兰艳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韦友龙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覃朝勋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立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唐朝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谢峰金城江公安分局副局长


  谢绍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潘毅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按重点行业领域划分为三个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对各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整治销号。


  第一组


  组长:谢峰金城江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陈曦金城江街道办事处干部


  韦阳六圩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覃运华东江镇党委组织委员


  韦立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支队三大队


  大队长


  潘毅金城江公安分局民警


  覃卫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潘天泓区市场监管局干部


  黄娇丹区卫生监督所干部


  李薇区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酒店、宾馆、招待所、出租房等场所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第二组


  组长:潘自庆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容宁金城江街道办事处干部


  韦阳六圩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莫鑫东江镇人民政府干部


  田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员


  韦柳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韦敏轩区市场监管局干部


  陆虹区卫生监督所干部


  林李彬区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教育培训场所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第三组


  组长:莫仁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宝现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员:覃波金城江街道办事处干部


  黄凤仙六圩镇人民政府干部


  覃丹莉东江镇人民政府干部


  廖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员


  韦炳能区市场监管局干部


  叶媚区卫生健康局干部


  陆海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覃禄征金城江公安分局干警


  覃娜区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午托晚托(学生公寓)、托育一体、美容美发足疗、餐饮等场所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三、时间安排


  自方案印发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专项整治,优先对教育培训、午晚托班、酒店宾馆等重点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督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逐步延伸覆盖至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该项工作必须于2023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按照“危房不住人,危房不经营"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一是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求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封控警示、疏散避险等管控措施,依法下发责令停业通知书、撤销有关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变更到安全的经营场所;二是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可通过限制使用、限期鉴定、限期整治、加强防护等措施管控风险。


  (三)开展整治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实施隐患整治销号,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在2023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50%及以上的隐患整治销号。符合销号条件的有:


  1.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Asu、Bsu级;


  2.对计划采取拆除措施的,可不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完成拆除后即予以销号;


  3.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加层、荷载增加等,且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在完成相应问题整改,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判定核实后,可以不经房屋安全鉴定而直接予以销号;


  4.对不再用作经营且初步判定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可在产权人(使用人)申请注销相关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并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场核实后,直接予以销号。


  (四)强化工作部署。请参与集中攻坚行动的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本部门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部署再动员工作,按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工作措施,抽调精干力量参与集中攻坚整治行动。


  附件:


  1.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略)


  2.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流程


  3.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营性自建房涉嫌违法建设信息台帐


4.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包保台账(第一组)


  5.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包保台账(第二组)


6.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包保台账(第三组)




  附件2


  金城江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联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流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房屋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整治销号率不低于50%;存量违法建筑完成处置。


  二、工作流程


  1.入户宣传


  发放《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一、二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名单》、整治宣传单;同步收集经营主体证照复印件(拍照留存证据)、房屋建设信息(房屋加层建设特征:层数多、超高,外墙新、旧结合部位颜色有明显差异,上、下立面外挑不一致;拍照留存证据),逐层检查房屋结构有无损伤情况。


  2.期限整改


  对有前置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凡《通告》发出3天后未能提供其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期限整改告知书》,责令产权人或经营者在30天内提供《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结论达B级以上的自建房方可继续经营;对没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场所,坚决采取停业整改、撤离避险等风险管控措施;整改不达标或拒不配合整改的,从重、从快关闭或取缔。


  3.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消防、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经营性自建房整治责任单位发现城区自建房涉嫌违法建设的,及时填写《金城江城市规划区范围经营性自建房涉嫌违法建设信息台帐》报送至区自建房整治办公室(邮箱:jcj2285945@126.com,联系人:黄滨,0778-2201713),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给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核查后作出自建房建设违(合)法认定书面意见,并按《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推送给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倒逼经营主体开展专业房屋安全鉴定和整治销号工作。




  附件3


  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营性自建房涉嫌违法建设信息台帐


  


序号

产权人

姓名

自建房排查编号

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门牌号

违法建设信息描述

经营场所信息及从业人数(人)

备注

1

2

3

4

5

6



  填写说明:


  1.经营场所信息:按营业执法登记信息填写,无招牌、无《营业执照》的按“姓名+业态(如XXX服装店)";


  2.违法建设信息描述:属于占地违法扩建的,填写原批准面积、扩大面积(大约),层数;属于违法加层扩建的,填写原有层数、加建层数,总建筑面积(大约)。检查中发现房屋内部结构存在随意改动、野蛮装修等情形的,需如实上报;


  3.附上相关佐证照片。如反映房屋整体照片,局部加层、扩建的特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