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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27836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龙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2.2  龙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地震预报和预警预防机制
  3.1  地震预报的发布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紧急处置
  4.5  指挥与协调
  4.6  紧急支援部门分工和职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岩溶塌陷地震、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7.3  平息地震谣言
  7.4  应急戒备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9.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9.3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
  9.4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9.5  龙胜县震情简报格式
  9.6  龙胜县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9.7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9.8  龙胜县相关部门通讯录
  1.1 编制目的
  为了使本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龙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震现场监测、地震发展趋势分析预报判断、灾害评估、危房鉴定和科学考察等由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权限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指示,县人民政府承担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服从大局。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1 龙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 龙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
  指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地震局局长
  成  员:武警龙胜县中队、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气象局、法制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电网龙胜分公司、红十字会、龙胜汽车总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广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龙胜营业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2 龙胜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桂林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驻地部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其他各类抢险救灾力量的行动;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及时了解掌握震情、灾情;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跨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 龙胜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是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或指定地点)。
  2.2.1 龙胜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协调秘书、信息联络、新闻发布、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2.2 龙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龙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编发《震情简报》;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通稿;起草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文件、通报,负责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1 地震预报的发布
  地震预报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2.2 预警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广西境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的解除,由县人民政府及市地震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审批圈定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震情相关跟踪工作,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3.3.2 地震短期预警预防行动
  (1)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短期预报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2)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
  (3)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贮备情况;检查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3 地震临震预警预防行动
  (1)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检查工作;
  (2)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在预报区加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发展,加强对生命线工程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安定。
  (4)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定群众紧急避震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见附录9.1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县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9.2。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以上各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决定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县及临近地区发生大于或等于3.5级地震,县地震局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精确测定,或者在震后20分钟内向市地震局(或桂林地震台)了解初步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后,县地震局3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
  4.2.2 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地震局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县地震局前方工作组会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迅速到达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村委了解收集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地震局。
  县地震局应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将灾情发展动态,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程序见附录9.3。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录9.4。
  4.2.3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县地震局、县民政局。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电、建设、市容、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动态,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由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适时公告震情和灾情。
  龙胜县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5。
  4.2.5 通信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利用有线、移动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地震灾害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等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配合、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桂林市等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配合、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县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1)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地震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协调全县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市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情况向市地震局及自治区地震局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视情况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自治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县委宣传部按规定向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做好防震减灾的正面宣传。
  第六、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到现场了解灾区抗震救灾的情况,对灾区的有关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及慰问灾民。
  第七、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向全县社会各界呼吁援助。
  第八、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4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及时汇总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受灾区的需要和本级所掌握的各类救援力量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地震灾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紧急疏散居民。在安全地带搭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选择安全住所暂避。在危险未解除前,劝阻灾区群众不要轻易进入受损房屋内居住,以免发生危险。
  (4)县建设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县安监局组织专业人员查明次生灾害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县公安局视情况按有关要求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防震减灾行动的需要。
  (6)县民政局估计灾民应急救助的需求,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县其他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集力量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设施。
  4.5 指挥与协调
  应对Ⅰ级、Ⅱ级、Ⅲ级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应对地震灾害事件。
  应对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
  4.5.1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地震灾害现场各类信息的汇总、上报和传达。
  划分救援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协调解决灾民疏散、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制订救援物资分配方案。
  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消除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协调解决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4.5.2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现场工作原则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应向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
  按照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县防震减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接受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或撤离的安排。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紧急支援部门分工和职能
  4.6.1 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组
  组  长:龙胜县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龙胜县武装部、武警龙胜县中队、县公安局消防
  大队、当地驻军等
  主要应急措施: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龙胜县武装部协调组织指挥部队,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地震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搜索、抢救被压埋人员。
  4.6.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 长:县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胜县分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等。
  县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胜县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6.3 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县交通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公路局、龙胜汽车总站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交通局、县公路局、龙胜汽车总站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渡口等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6.4 通讯保障组
  组  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负责人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广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龙胜营业部等。
  主要应急措施:各通讯公司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讯状况,组织协调灾区各通讯公司派出人员进行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配备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6.5 电力保障组
  组  长:广西电网龙胜分公司负责人
  成员单位:龙胜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县水电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组织、协调、督促灾区所在地与电力有关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6.6 物资供应保障组
  组  长:县经贸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经贸局、县发改局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物资用于救灾的,按有关审批程序申请。
  县发改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4.6.7 灾民安置组
  组  长:县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调配应急帐篷等救济物资,与灾区当地政府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好灾民的衣、食、住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4.6.8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组  长:县市容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市容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龙胜县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龙胜汽车总站等
  主要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电、供排水、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4.6.9 社会治安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武警龙胜县中队
  主要应急措施:县公安局、武警龙胜县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6.10 重要目标警卫组
  组  长:武警龙胜县中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武警龙胜县中队
  主要应急措施:武警龙胜县中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6.11 消防组
  组  长: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主要应急措施:组成抢险队伍,并根据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4.6.12 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  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电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龙胜 供电分公司、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督促指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管理,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电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环保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局会同县建设局、县水电局、县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4.6.13 地震监测组
  组  长:县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地震局
  主要应急措施: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协助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6.14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  长:县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地震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组织与管理。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15 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  长:县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6.16 社会救助和接受外援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侨办、县台办,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红十字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4.6.17 新闻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广电处、县各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应急措施:县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审查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发布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拟定的新闻报道方案和确定发布的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龙胜县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见附录9.6。
  4.6.18 涉外事务组
  组  长:县旅游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
  主要应急措施:涉外事务由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县对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外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安全鉴定: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要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或震损建筑物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危险品处理:要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地震现场指挥工作组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或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通过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对因救灾需要临时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发动和接收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
  县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 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查勘、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部门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见附录9.7
  6.2.3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4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镇建设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 技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我县依托桂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平台并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县直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趋势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地震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城镇、开发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同时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
  7.2 岩溶塌陷地震、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岩溶塌陷地震、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备案。
  7.4 应急戒备
  当县城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当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农村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震局应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8.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应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暂定为5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1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9.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9.3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
  9.4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9.5 龙胜县震情简报格式
  9.6 龙胜县震情发布新闻通告模板
  9.7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9.1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略)
  9.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20-50人

 

6.0-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6.0级

  9.3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略)
  9.4 龙胜县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l、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燃气、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9.5 龙胜县震情简报格式
  震 情 简 报
  第  号
 龙胜县地震局               年  月  日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桂林市龙胜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龙胜县   等大部分地区均有震感,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报:桂林市地震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送: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
  9.6 龙胜县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新 闻 通 稿
  (模板)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台网测定,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在广西桂林市龙胜县  乡(镇)(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发生  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龙胜县   等大部分地区均有震感,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级响应,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正赶赴地震发生地区。
  地震发生后,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龙胜县人民政府领导以及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均做出指示,我县已派出人员赶赴受灾地区,查看灾情,开展抗震自救工作。抗震救灾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目前,震区一切正常,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请广大群众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要听信谣言。
  9.7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

邻市、县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市、县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市、县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伍

当地的

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自治区、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县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伍

县建设局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设局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县建设局和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