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发文字号:桂财工交〔2025〕1号
- 公布年份:2025.01.13
- 实施日期:2025.01.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工交〔2025〕1号
南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以下简称实施城市)开展相关工作的资金。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绩效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城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重点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建设,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引导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引导建立一体化运营机制等。单个项目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结合年度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及部级结果安排,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交通运输部核定的三年实施期本项目投资额的 60%。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况:
(一)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第五条规定用途外的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目前已有资金支持渠道的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线、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可编制纳入实施方案,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交通运输部核定投资的内容),与奖补资金形成合力;
(三)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审核投资额,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
(四)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保等工程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
(五)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申报项目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实施城市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规划,确保奖补资金到位后,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奖补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奖补资金及国家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实施城市收到奖补资金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共同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年度奖补资金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制定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收到奖补资金文件后 30 日内,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表、项目资金支持情况、建设方案、进度安排及前期工作手续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完成备案后,实施城市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奖补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奖补资金调整的,由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实施城市应在分配方案编制环节设置绩效目标,在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后,科学合理分解整体绩效目标,除规定的必选指标外,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其他指标,从高从严设置指标值,并随同奖补资金预算一并下达。
实施城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自评,并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表及佐证材料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形成省级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 3 月底前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在省级评价基础上开展部级评价,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吸引带动社会投资等指标进行横向对比。交通运输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下达预算。若绩效评价结果达到部级 A 档,中央下一年度按 3 年应安排奖补资金的 1/3 足额安排;若绩效评价结果为部级 B 档,中央下一年度将减少奖补资金 2.5 亿元;若绩效评价结果为部级 C 或者 D 档,中央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奖补资金,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奖补资金。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最新意见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项目工程造价评估和审计工作,对投资完成额和财务收支合规性进行重点跟踪。同时强化奖补资金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以及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实施保障
实施城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本市奖补资金具体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保障合法合规高效利用奖补资金。
实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报送 5 篇工作信息(原则上每季度 1 篇,年度 1 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中央资金使用情况、经验做法等。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影响绩效执行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依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