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江政办规[2018]6号
- 公布年份:2018.12.17
- 实施日期:2018.1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规[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长期持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屯)集中供水、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屯)集中供水工程等。
江州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四)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五)其他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江州区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管理;江州区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源保护;江州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维护资金;江州区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江州区水利部门负责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和管理;江州区发改、民政、国土、林业、物价、审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实行管理责任制,水利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明晰产权,规范管理。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卖和拍卖。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单位")。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江州区左州水厂、板利水厂、罗白水厂、烂湴集中供水工程、渠座集中供水工程、驮坎集中供水工程、谷满集中供水工程由江州区水利局委托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连片、跨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供水规模及实际情况确定供水单位。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屯)供水工程,由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经营管理。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经营管理。
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经营管理单位难以落实的,由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协会或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赋予其履行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应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农户以民主方式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实行免费注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
(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持相关证明上岗;
(五)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建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
(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未经供水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五条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供水管理人员应对农村用水户水表进行编号,向用水户发放《用户手册》,收费亮证化、公开化、透明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其他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江州区水利部门备案。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管理要逐步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不断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水厂资金和物资。
供水工程运营要建立维护资金,资金由江州区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资金提取两部分组成,其中财政拨款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口每年每人4.00元的标准列入江州区财政预算,资金设立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要按程序报账核支,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建设和水厂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水厂资料管理包括:(1)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2)水厂抽水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3)水厂生产运行统计报表。(4)水厂财务账票、财务报表。(5)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加强培训,提高供水管理人员的素质。江州区水利部门负责定期组织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供水单位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生产和经营用水水价按市场调节。利用贷款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还贷期间应按还本付息要求核算供水成本或按供水量加收还贷基金。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第二十六条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的供水工程,按照价格政策程序,初步核算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会同物价部门深入供水辖区召开水价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出合理的水价;由农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单屯供水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坚持“以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实行用户总表计量和分表计量相结合的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或用户应按要求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二十八条加强供水计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的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的水表要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票据,供水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和“用水一户一表"制度,增加水费水价的透明度,力求做到水质、水压、服务三满意,并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江州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江州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村或跨乡镇(街道)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服从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方案。
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源,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游泳。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
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并要逐步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江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江州区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报备江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厂区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按要求对两证按时年检,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办理。
第三十八条因开矿、建厂或其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章 应急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江州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卫计部门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环保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江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并全力支持。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七章 政策措施
按优惠政策征收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所得税,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10〕62号)中的优惠政策执行。
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落实用电优惠政策措施,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掀起水利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9〕9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发〔2010〕53号)、崇左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崇价格〔2010〕6号),执行用电优惠政策。
第八章 奖 惩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州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江州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