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快速聚焦: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市渔牧发[2018]32号
- 公布年份:2018.05.02
- 实施日期:2018.05.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8]32号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有关科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站:
按照自治区农业厅下发的《2018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桂林市2018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8年5月2日
桂林市2018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广西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积极推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集中县、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等问题多发地区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
[此项整治由医政药政科牵头,畜牧与饲料科、防疫监督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管控,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此项整治由医政药政科牵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参加]
(三)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此项整治由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参加]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督促获证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强化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开展全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市畜牧站,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的查处。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兽药和饲料非法添加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实施检打联动。完善各县(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站监督作用。加大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除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抽样任务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样数量。对于残留风险较大的品种以及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信息平台。探索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6”举报电话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认真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此项行动由医政药政科牵头负责,畜牧饲料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月份,根据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201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5月,印发《桂林市2018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
4—10月,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县(区)到市场和辖区企业抽样,一旦发现制售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4—6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驾护航。
4—11月,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
8—11月,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10—11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18年全年,实施广西“农业质量年”和“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2018年12月,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2019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县(区)局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狠抓执法办案。各县(区)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鼓励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局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区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探索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局请于每月3日前报送《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累计情况)》、《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情况)》、《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部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表》、《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报送《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3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反馈我局,并报送详细案情。各县(区)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5月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请将相关报表按时报送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上报至我局医政药政科。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医政药政科联系人:余艳娟,联系电话:561329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春,联系电话:5868210,电子邮箱:30589736@qq.com。
附件:
1-1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累计)
1-2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
1-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1-4季度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表
1-5农业部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表
1-6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2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附件:附件1--2018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