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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86553 

东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东兴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30日

东兴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做好我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和《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及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等,制定本方案。

  一、2017年地质灾害概况

  2017年我市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27处,其中东兴镇8处,江平镇7处,马路镇12处;落实监测责任人16人,监测人25人。全年突发小型以下崩塌地质灾害1起,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无人员伤亡,致灾因素为不合理切坡建房及强降雨引发。

  2017年,通过降坡处理等应急治理方式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治理3处,其中政府出资治理1处,业主自行出资治理2处。

  二、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分析。

  1.人为活动增加。我市山区居民受山多平地少等自然环境条件限制,多数山区居民采取切坡建房的方式建新房,不稳定斜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地区受降雨影响容易发生地质灾害。

  另外,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加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同时,也会加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地质灾害的危害和活动。

  2.降雨量充沛。据气象部门对汛期天气的预测,我市2018年总降水量1900~2300毫米,为大致正常年份。与常年相比,前汛期偏少3~5成,后汛期偏多2~3成。年内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个数为4~6个,数偏多。初旋出现于六月,终旋出现于九月。其中有1~3个影响比较严重。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结果。据气象资料和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预测,2018年,我市地质灾害仍以小型以下的崩塌、滑坡为主。总体预测2018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接近于常年。

  三、2018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强降雨是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因此,5~9月(主汛期)是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5~7月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降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8~9月主要防范台风带来的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另外,10~11月需防范汛末台风登陆带来的影响。山区切坡修路和建房、水电站建设、采矿等工程要长年防范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四、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通过汛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2018年我市共有2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其中东兴镇7处,江平镇5处,马路镇16处(今年新增4处),均没有列入自治区级、防城港市级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约177人及688万元财产的安全。

  未列入本方案的公路、学校、旅游景区、水库等重要工程地段、露天开采矿山的高陡边坡和人类工程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各镇、各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五、主要工作任务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13〕46号和防政办发〔2013〕85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在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隐患点,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需要防治的重点对象,要按照地质灾害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及时开展治理或避险搬迁工作,减少群众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对预防的重点对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防范,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各镇要针对防灾需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重要的隐患点和易发区要做到一点一案,要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手册下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落实汛期值班、灾害点巡查、灾情速报、灾情处置等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危险。进一步发挥乡镇、村、屯负责人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镇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新发现的易发区和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组织机构,防治经费,应急预案,制定防灾制度,做好宣传培训;落实每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原有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到位。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求做到:应明白辖区隐患点(易发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监测方法、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三)着力加强防灾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各镇各部门要立足于防大灾、应大急的准备,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反应机制。组建由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预防工程诱发灾害。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继续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对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农村土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六、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事项如下:

  组长:李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铎瑾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兼)

  廖锦宁市国土海洋局局长

  成员:王高民东兴镇副镇长

  徐业颜江平镇副镇长

  黄承毅马路镇副镇长

  廖东洋市国土海洋局副局长

  吴宗辉市住建局副局长

  唐国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甲小燕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丽超市气象局副局长

  罗进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邓志雄市教育局副局长

  杭祖发市旅游局副局长

  范志明市安监局副局长

  温宏宇市水利局副局长

  谢云峰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容新市卫计局副局长

  符辉煌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元波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和辉国营火光农场场长助理

  黄文枫中国移动东兴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海洋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对灾情、险情进行调查。

  1、各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好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镇长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防灾应急预案,编制各隐患点《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表》,对需要治理的隐患或搬迁避让的,要坚决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治理和搬迁。落实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督促监测人、监测责任人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日常监测,遇有险情的及时疏散应急避险。及时掌握隐患的动态情况,做到监测有记录、有报告;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巡查要做到有记录,处理措施有跟踪、有落实。落实专人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防灾责任人工作要到位,出现险情、灾情时,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落实到位。

  2、市直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和认定,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消除灾害隐患。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工室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检查,特别是房屋建设、在建工程周边环境以及基坑开挖工程的巡查和排查工作,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城市公园、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城市公园、市政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检查与维护城市公园、市政工程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因城市公园、市政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市政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必须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须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并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资料,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公路建设和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因公路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市教育局:组织排查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学校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要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旅游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工作。督促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检查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否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旅游区(点)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落实旅游区(点)地质灾害的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但未进行治理的景区(景点),提出避让、停业等建议。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旅游设施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市安监局:督促工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科学堆放废石、废渣,加强矿山边坡和尾矿库管理,防止矿山边坡和尾矿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预防责任和防治措施,做到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监督旅游景区建设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督促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利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水利设施沿线及可能影响的周边范围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及时提供汛情、水情等实时信息。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的历史水利设施工程,水利部门要加强排查,并请有资质的单位给予评估,按照评估的建议采取措施防范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

  市民政局:协助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提供救灾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认真抓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防治转变。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镇、村的责任人、监测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特别要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安全等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新的水平。

  (三)保障经费,加强治理。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灾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同时要将监测人员津贴、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四)强化监督,落实制度。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一步强化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治与预防的重点对象,国土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教育、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预报,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