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6758
- 制定机关: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快速聚焦: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年份:2020.04.30
- 实施日期:2020.04.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专题: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综合保障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广西桂东人民医院:
根据《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梧新冠防指办〔2020〕24号)要求,为加大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做到重点人群“应检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保障复工复产安全,应对常态化防控需求,现将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作出以下调整:
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名单
梧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已通过广西临床检验中心核准,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我委决定新增梧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作为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与梧州市工人医院、梧州市疾控中心共同做好全市核酸检测工作。其中,梧州市工人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可面向社会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项目。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未具备检测能力的县(市、区)和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检测,并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联系方式:市工人医院李雪(电话:2028689,13517741203);梧州市人民医院蒋诗颖(电话:0774—3831656;13737867647);市红十字会医院蔡永林(电话:13507746501)。 检测的费用及各检测机构的收费价格制定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梧州市可面向社会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梧州市可面向社会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单位地址 | 公众咨询电话 |
1 | 梧州市工人医院 | 梧州市高地路南三巷1号 | 0774-2036883(上班时间) 0774-2027738(非上班时间) |
2 | 梧州市人民医院 |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139号 | 0774-2833873 |
3 |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3-1号 | 0774-384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