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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9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0922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9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9]10号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渔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农业质量年”活动要求,加强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2019年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2号)、《2019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桂农厅发〔2019〕41号),根据全区部署,我局研究并制定了《桂林市2019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监测,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任务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计划,分解任务,共同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知识和要求。请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见附件附表4-1)报送到我局医政药政科,并发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1121188735@qq.com,监测期内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书面告知。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省部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国畜牧产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采样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不得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承担,原则上抽样单位也不得将抽样任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承担。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抽样及接收程序》(桂渔牧发〔2016〕15号)要求,认真做好抽样、送样及检测等各项工作及记录。同时,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用料等生产记录,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如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2名或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见附件附表13),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畜牧产品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各承担单位及时上报数据,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监测计划的时间节点及时在“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除外)。“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工作存在问题请与局医政药政科余艳娟联系(电话:5613293)。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认真严格规范监测工作,积极发现问题,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我局医政药政科。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药政科联系。联系人:余艳娟,联系电话:5613293,电子邮箱:1121188735@qq.com


  附件:桂林市2019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9年3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