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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3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21607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3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桂发改环资〔2023〕7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其中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26家,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4家。


  二、各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做好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工作。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依据《办法》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三、各市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评估与验收。评估与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四、各市要加强辖区内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工作调度,及时跟踪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应依法给予处罚。


  五、各市要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外聘专家或者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切实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节能减排的作用。


  附件:


  1.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23年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8日


  


  1.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pdf


2.2023年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