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2019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2019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凤山县2019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凤山县2019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19〕1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目标价格(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9〕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西讲话精神。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切勿整合另做他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安全。
2.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3.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稻谷生产者补贴相关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对稻谷的种植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范围。凤山县辖区9个乡(镇)。
(三)补贴对象。在凤山县辖区内种植水稻(包括水稻种子繁育)的所有生产者均可自愿申报补贴,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
(四)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资金总量和我县核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五)补贴面积依据。以补贴对象2019年中稻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六)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对普通农户,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户的农业补贴“一卡(折)通"发放;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乡(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七)时间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并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确保在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三、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稻谷补贴工作,对全县稻谷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抽查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向县财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受理信访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申报补贴,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负责补贴对象与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督促所辖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兑付补贴款。
(五)金融部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联社要密切配合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及时发放资金到农户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严格稻谷补贴程序要求。各乡(镇)要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进行。
1.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
2.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稻谷生产者向村委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进行审核后在乡(镇)政府、村委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4.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
5.县级联合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村、发改、粮食、统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市、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6.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财政、农业农村、发改、粮食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7.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发改、粮食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8.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级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补贴对象与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式、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我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稻谷补贴的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乡(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加强监管和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的农户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对各乡(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