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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田阳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11231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田阳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田阳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百色市田阳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救援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本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百色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百色市田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百色市田阳区相关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三定"规定赋予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储备物资(含装备)(以下简称“区级应急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本级接收救灾捐赠资金购置和百色市调拨给田阳使用,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抢险救援保障和应急救援力量保障所需的物资。


  区级应急物资实行统一规格和标识,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经批准的使用单位或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以及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追加的应急购置计划,根据需要提出动用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财政局落实区级应急物资购置资金和储备管理工作经费,根据情况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财政监督和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安排和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按照政府釆购法律及政策规定购置物资,需应急购置时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应急釆购。购置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上报购置情况。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级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并参照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减〔2016〕14 号)编制购置和管理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物资储备财政补贴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物资储备仓库维护费、仓库租用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装运费、调运费、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等支出。


  第七条  新购置的区级应急物资必须按照物资釆购合同、由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一批次物资出具质检合格报告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区应急局应在物资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物资验收入库情况;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准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对区级应急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专账核算。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九条  区级应急物资的仓储设施及管理参照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物资储备相关规定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污染等措施;有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和生产企业、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使用年限等。要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对设备类物资进行检查维护。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按消防规定合理堆垛。要码放整齐、稳固分垛挂签,标记清晰,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物资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的仓库、设施设备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储备物资入库、出库、品种规格、调拨、调用、回收、报废物资的数量,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每月上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报表。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受灾地区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的应急物资,在本级储备的应急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级应急物资。使用区级应急物资需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动用区级应急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下达调拨、调用的动用指令,并按照要求办理应急物资出库手续,做好调拨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调拨,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动用区级应急物资的指令下达后,在田阳区域内,一般情况下,物资应在8小时运达接收地区,紧急情况下在4小时内第一批物资运达接收地区(交通中断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调拨(用)区级应急物资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使用应急物资所在地政府承担,列入同级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区级应急物资的单位应对调拨(用)来的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接收清单。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区级应急物资调拨(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区级应急物资属调拨的,其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由使用地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区级应急物资属调用的,在一个灾害(难)过程应对使用结束后,属于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由申请单位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30日内由申请单位返还区应急管理局。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区级应急物资,由申请单位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报废核销申请。


  应急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运输等费用,由使用地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使用、发放区级应急物资时,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及时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级应急物资因储存或使用年限到期、非人为破损、调用后无回收价值需要报废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核销。


  (一)对需报废的区级应急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财政局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处理意见,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区财政局办理报废处置手续。


  (二)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区级应急物资,要组织进行报废处置,并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应急物资所得款项,在扣除资产评估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后,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处理报废区级应急物资原则上釆用本场化方式进行。


  (三)申请核销区级应急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区级应急物资的釆购、储 存、调拨(用)、回收、报废核销以及经奏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应急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区级应急物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