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培育发展交通运输产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培育发展交通运输产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扶政办发〔2022〕13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培育发展交通运输产业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扶绥县培育发展交通运输产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壮大我县交通运输产业,促进我县交通运输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培育扶持道路运输产业
(一)企业达标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自有中型以上货运车辆数达50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自有中型以上货运车辆数达80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自有中型以上货运车辆数达100辆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企业符合达标奖励条件的,按当年达到的最终档次奖励,每个档次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发展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企业符合发展奖励条件的,按当年达到的最终档次奖励,每个档次不重复奖励。
(三)新增运力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新购入车辆(不含二手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签订2年期运营承诺书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中型货车每辆补助1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助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个企业当年享受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扶持水路运输产业
(一)企业达标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航运法人企业,根据企业运力给予奖励:企业运力首次达到600(含)总吨以上的,奖励3万元;企业运力首次达到1500(含)总吨以上的,奖励5万元;企业运力首次达到3000(含)总吨以上的,奖励8万元;企业运力首次达到5000(含)总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符合达标奖励条件的,按当年达到的最终档次奖励,每个档次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发展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航运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企业符合发展奖励条件的,按当年达到的最终档次奖励,每个档次不重复奖励。
(三)新增运力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航运法人企业,新购入船舶(不含二手船舶)登记在公司名下,签订2年期运营承诺书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新增船舶每艘运力达到1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艘;新增船舶每艘运力达到2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5万元/艘;新增船舶每艘运力达到3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20万元/艘。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吸纳挂靠船舶奖。凡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扶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或重大贡献的航运法人企业,吸纳外地船舶挂靠在本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营收纳入企业核算):船舶每艘总运力达到1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5万元/艘;船舶每艘总运力达到2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8万元/艘;船舶每艘总运力达到3000(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艘。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单个企业当年享受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三、培育扶持物流企业发展
(一)对纳入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县级园区和招商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县本级物流企业参评A级物流资质,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除享受自治区、崇左市奖励政策外,企业也可同时享受本奖励办法。
四、申领程序
(一)企业每年1月份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年应得补助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培育扶持道路运输和培育扶持水路运输的奖励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仓储等商贸类企业的物流资质评级奖励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车辆运输等交通运输类企业的物流资质评级奖励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
(二)企业申请经受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县财政局请款发放。
五、附则
(一)以上奖励用以激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其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扶绥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服从监管,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违法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参与统计联网直报时虚报、瞒报和漏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奖励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应用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