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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00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06〕37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条 目的
  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综合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应急工作范围
  (一)建立全区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组织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预警,进行周期经济景气分析,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政策建议。
  (二)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及应急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三)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提出请求国家给予物资支持的建议。
  第四条 应急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方针,贯彻集中决策、统一指挥,体制完备、运行有序,反应快速、措施到位,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和专项工作组构成。主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预警、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各阶段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形成集中决策、统一指挥的快速高效工作机制。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成立“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委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指挥全委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分析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预测预警信息,判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连锁反应,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参与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范围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和 “宏观经济应急专项工作组”、“市场价格应急专项工作组”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自治区发改委应急机制的基础建设、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工作组设在委办公室,由分管委办公室的委副主任任组长,委办公室主任、价格综合处处长和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属于价格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物价局承担。
  “宏观经济应急专项工作组”由分管综合处的委副主任担任组长,综合处处长任副组长;“市场价格应急专项工作组”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任组长,价格综合处处长任副组长;“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专项工作组”由分管经济贸易处的委副主任担任组长,经济贸易处处长任副组长。各专项工作组根据委内职能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汇总评判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分析预测、预警信息等;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经济管理机制和对策建议;具体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负责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测预警信息
  建立和完善各类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全区宏观经济监测、市场价格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第七条 监测预警报告
  (一)报告内容。监测预警范围内异常现象,异常原因初步分析,动态趋势判断(消失、持续、扩大),预防措施建议。如异常情况由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引发,则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已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有关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当前事态受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二)报告程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专项工作组)按分管领域及时向专项工作组组长报告监测预警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有关重要信息。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联合会等)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直接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预警行动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在接到关于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立即将信息传达给有关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接到信息后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判断,评估措施建议并协调落实;继续跟踪动向,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提出预防处置的有关措施建议。
  (二)领导小组根据监测预警报告以及专项工作组的建议,综合判定事态性质和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预防、缓解措施。


  第九条 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响应状态设定为四种模式:
  (一)I级警戒应急响应(全区应急状态)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多个设区的市甚至全区范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地方或部门应急措施已难于控制事态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自治区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成立统一指挥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动员全部力量,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实施I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全部应急指挥系统,并视需要增加新的专项工作组。
  (二)Ⅱ级警戒应急响应(局部应急状态)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有关地方或部门的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求做出支援决定(如动用自治区储备等)或启动专项预案,领导小组要求综合协调工作组、相关专项工作组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Ⅱ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指挥部、有关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三)Ⅲ级警戒应急响应(预警准备状态)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地方预案或部门预案);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明确决定前,需要综合协调工作组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监测预警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应要求采取配合支援措施或准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Ⅲ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相关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四)Ⅳ级警戒应急响应(密切关注状态)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领导小组根据已掌握情况,研究认为有预防扩散的必要性,需要综合协调工作组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信息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准备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情形。实施Ⅳ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个别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第十条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一)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小组)
  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组织执行交办的重大应急任务;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重要决策。
  (二)专项工作组
  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按照快速、有序、准确、高效的要求,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灾害或事态情况,预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提交相关预案及对策建议等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关专项任务落实工作。
  (三)综合协调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会同专项工作组和有关方面根据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办公和通讯系统,组织实施24小时值班,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同时做好应急工作的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
  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指挥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处室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工作
  (一)加强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
  编制月度经济景气监测预警报告,分析综合预警指数及单项预警指标,在经济景气可能发生较大波动或进入黄灯区时发出预警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建议。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依法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价格应急监督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工作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调查了解各专项应急物资储备运行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国家给予物资支持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四)其他专项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有关处室参加或组建专项工作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中的有关特定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信息保障
  (一)整合、衔接现有监测、预警及储备管理等系统,形成应急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各处室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跟踪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应急资金与后勤支持保障
  (一)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教育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应急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响应期间所发生的储备、征用、补偿和赔偿费用不足时,按实际需要额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及时做好应急指挥相关后勤支持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应急工作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