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换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1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949120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快速聚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11]251号
- 公布年份:2011.04.27
- 实施日期:2011.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换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1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批复
(桂保监复〔2011〕25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单位提交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的请示》(交银桂﹝2011)9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续你单位及你单位辖属南宁民生支行、南宁公园支行、南宁桃源支行、南宁医科大支行、南宁东葛支行、南宁嘉园支行、南宁东葛西支行、南宁建政支行、南宁金源支行、南宁埌东支行、南宁凤翔支行、南宁友爱支行、南宁北湖支行、南宁明秀中支行、南宁高新区支行等15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效期3年。
二、同意为上述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手续。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对自身投保保险业务提取代理手续费。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