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关于临桂县农村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2190573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临桂县农村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字[2004]72号
临桂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临桂县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4]2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低压维护费按每千瓦时0.10元、农业排灌用电低压维护按每千瓦时0.07元收取。从2004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地方,不得收取低压维护费。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