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219897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
桂交财务函[2018]287号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定六寨(黔桂界)至河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请示》(桂交投报〔2018〕61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桂政函〔2018〕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等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桂政函〔2018〕103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