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修订)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0〕12号
- 公布年份:2020.05.08
- 实施日期:2020.05.08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修订)废止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0〕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1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6年12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8年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准备工作
3.2 汛情信息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转移安置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物资装备
5.10 资金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科技支撑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6.6 调查与评估
7 附则
7.1 相关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洪涝灾害包括因暴雨、风暴潮和溃坝(堤)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4 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洪涝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承担全区防御洪涝灾害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农垦局、广电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大唐广西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洪涝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洪涝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 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
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工作规则、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规程、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3.1.2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城市(县城)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3.1.3 汛前检查
开展汛前大检查,重点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镇低洼易涝地带以及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道路、桥梁、学校(含幼儿园)、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尤其是对历年来发生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进行集中检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1.4 工程准备
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安全度汛隐患的各类防洪工程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的安全度汛方案。
3.1.5 物资准备
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
3.1.6 队伍准备
及时调整防汛指挥机构领导班子,充实办事机构人员,汛期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参与防汛工作。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1.7 依法管理
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防洪。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水电站)洪水风险图等的研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2 汛情信息
3.2.1 监测
全区各级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加强雨情、风情、水情、风暴潮、山洪和地质灾害等监测,准确快速获取相关监测数据,及时发布精准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分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3.2.2 发布
全区各级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网络、短信、微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通过视频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2.3 报告
进入汛期,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的通报、通知,收集、处理、研判洪涝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市防汛指挥机构。
3.2.4 险情
险情分为工程险情和其他险情。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其他险情主要指因洪水致人员围困、船只失控等。对重大险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
3.2.5 灾情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核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指挥部报告。 3 预警
3.3.1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前发布暴雨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3.2 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负责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前发布洪水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3.3 潮水预警
海洋部门负责对潮水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在天文潮期间,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前发布潮水警报,提醒沿海低洼区域公众注意防范。
3.3.4 灾害预警
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历时长、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督促指导强降雨区域责任单位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水库(水电站)、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并落实责任人组织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1 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确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
②自治区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5年一遇至10年一遇的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之外的1-2个重点防洪市、县(市、区)的预测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④有1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其中5个以上的县(市、区)可能发生较重以上灾情。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并经会商决定,指挥部适时提升或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①防汛办负责人根据雨情、水情实时信息以及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应急、水利、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召开会商会,提出防御工作意见;主持召开防汛会议,部署防御工作。防汛办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办带班负责人驻守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防汛信息,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②指挥部从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防汛督导组,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
③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雨情、水情监测分析预报每日报送指挥部不少于2次。
④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海河堤防安全度汛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⑤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⑥教育部门部署受洪涝影响地区做好学校(含幼儿园)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
⑦文化和旅游部门部署旅游景区(点)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交通线路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⑩应急部门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安全度汛,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的有关工作。
林业部门做好林区人员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安全避险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指令前置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用和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做好防洪防涝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电信运营商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
电力部门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储备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供应急使用。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预案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自治区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教育、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
②自治区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的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之一预测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市、区)中有3个以上的预测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④有3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0个以上县(市、区)的灾情为较重以上或5个以上县(市、区)的灾情为严重以上。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分析会商会,自治区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派代表参加,必要时请相关市、县(市、区)参加,研究部署有关市、县(市、区)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值班,实行双岗带班、多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防汛办加强与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②气象、水文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水文部门及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和流量情况。
③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洪防涝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洪涝灾害。
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教育、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市、县(市、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⑤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提前做好洪涝灾害抢险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⑥水利部门组织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⑦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⑧文化和旅游部门适时关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⑨教育部门部署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地区的学校(含幼儿园)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高考、中考的影响。
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各项防范措施,及时转移居住低洼易涝地区、切坡建房地区、危旧房屋的群众。加强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应急部门加强尾矿坝的监控,落实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措施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
通信管理部门每天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
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宣传工作,滚动播出、播报由气象、水文等部门提供的最新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情况。
电力部门加强监控和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和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确保随时调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指挥部要求加强防御暴雨洪涝灾害信息报送。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②自治区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1个城市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市、区)中有5个以上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④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3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或1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特别严重。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根据需要,通信管理、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办联合办公。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由厅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②防汛办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并通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防御洪涝灾害信息和汛情。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情、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每3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④水利部门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河海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⑤自然资源部门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⑥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令对有关河道实施封航工作。
⑦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公路巡查,及时清除交通障碍物,发生公路阻断、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进行封锁,并将出险路段详细方位向社会发布,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注意避险。
⑧应急部门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⑨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
⑩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的,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及社会救援力量等,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②自治区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的2个以上城市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测水位仍继续上涨,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市、区)中有10个以上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④有8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特别严重。
⑤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适时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指挥部每天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坐镇防汛办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自治区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办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②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雨情、水情。
③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以及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2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做好续报工作。 3 处置措施
4.3.1 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3.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灾害发生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3.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3.4 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的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应急部门审核后发布。 4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减弱或消除,将不再对灾区造成较大影响时,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1 通信与信息
加强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建设;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完善互联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3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以及劳动力保障,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自治区级专业抢险队伍。各市根据情况,组建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
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4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工作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 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指挥用车,确保防汛抢险指挥人员能及时到达抗洪抢险一线进行决策与部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 转移安置保障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对于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灾害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9 物资装备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自治区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自治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级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市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10 资金保障
应急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防汛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抢险、救灾安置、抢险救援装备、汛期后勤及值班等方面的应急保障。水利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水旱灾害防御经费,主要用于水毁水利设施修复以及防洪调度、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应急保障。 11 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科技支撑
指挥部要依托国家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区防汛指挥系统,与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现代化水平。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防洪涝灾害的研究,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洪涝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不断提高洪涝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水平。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 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通信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 灾后重建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 保险与补偿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本次洪涝灾害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1 相关解释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暴雨蓝色预警指预计未来24小时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辖区内任意一个自动站,下同)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暴雨黄色预警指预计未来24小时有25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暴雨橙色预警指预计未来24小时有3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7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暴雨红色预警指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
(2)洪水等级:洪水重现期小于5年为小洪水,5-20年为中洪水,20-50年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灾情评估指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①影响范围指标:全区灾害影响范围少于30个县(市、区)为局部受灾,30-50个县(市、区)为较大范围受灾,50-80个县(市、区)为大范围受灾,超过80个县(市、区)为流域性受灾。
②受灾程度指标:受灾县(市、区)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5)主要江河:我区的主要江河包括西江干流浔江、黔江、红水河及其主要一级支流贺江、桂江、蒙江、柳江、北流河、郁江和重要二级支流左江、右江、龙江、洛清江,以及钦江、南流江和湘江等。
(6)重点防洪市、县(市、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来宾、贺州、崇左、百色、河池、钦州、北海、防城港,平南、桂平、龙圩、藤县、龙州、宁明、扶绥、邕宁、横县、武宣、象州、融水、融安、柳城、平乐、灵川、全州、昭平、北流、容县、博白、宜州、合浦等37个市、县(市、区)。其中,重要防洪城市包括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5个市,南宁、柳州、梧州3个市同时属国家重点防洪城市。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3 奖励与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防御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抢险救援
4.4 新闻发布
4.5 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转移安置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技术保障
5.11 科普宣教、培训与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与评估
6.3 恢复和重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防御台风(以下简称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预防和应急处置全区范围内的台风灾害,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建立反应迅速、有序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着力减轻灾害风险,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5 防御重点
(1)组织海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
(2)组织容易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滨海旅游、近海养殖等受台风影响人员的安全。
(3)组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
(4)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5)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安全。
(7)保障尾矿坝工程安全和采矿(石)场人员安全。
(8)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台风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承担全区防御台风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农垦局、广电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大唐广西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台风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台风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 预防
3.1.1 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台风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防台风应急管理机制。
(2)工程准备。加快海堤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4)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通信及监测准备。加强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建设;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完善互联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6)督查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查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应急、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海事、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滨海旅游、道路、通信设施、搜救设施、锚地、电力设施、尾矿坝等防台风工作的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3.1.2 防台风巡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御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巡查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各地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开展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对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开展对旅游景区(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应急部门应开展对尾矿坝、采矿(石)场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对渔业养殖、捕捞行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海事部门应开展对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2 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预警;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山洪灾害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和会商结果报告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3 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范围和等级,及时发布台风预警。台风预警根据台风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4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台风红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橙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黄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蓝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海洋部门根据受台风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1 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决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2)响应行动。
①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应急、水利、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研究台风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提出防御工作意见。
②指挥部领导或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视频会,部署防御工作;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防汛办带班负责人驻守值班,组织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台风、汛情预测分析;防汛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防汛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③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及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台风工作组和专家组,并根据防御工作需要提前派出。
④气象、海洋、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做好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发布。
⑤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迅速组织开展出海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风避险等工作,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全部回港避风,船上人员必须全部上岸避险,做到船只100%回港,人员100%上岸;对拒不听从劝告,拒绝上岸或提前返回船上的人员,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采取强制撤离措施;组织做好农作物抢收以及高杆经济作物的防风加固等工作。
⑥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洪水及风暴潮各项防御工作。
⑦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⑧教育部门做好受台风影响地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工作。
⑨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防台风工作。
⑩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
海事部门及时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出防台风预警信息,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排查并掌握在建工地、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区域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落实防台风加固安全措施;做好高空建筑设施的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
应急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准备工作,督促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
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宣传部门做好防台风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按规定发布应急短信。
电力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检查维护,负责保障防台风抢险用电,储备有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供应急使用。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防汛办发出防御通知,向有关市、县(市、区)部署防台风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值班,加强值班力量,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等信息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防台风重点地区;防汛办视情况调运抢险物资、派出工作组支援地方抢险,加强与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②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③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及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灾害或险情的市、县(市、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④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做好防台风抢险准备工作。
⑤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准确收集和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按照指挥部规定的时限,将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统计上报指挥部。
⑥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⑦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⑧文化和旅游部门适时关闭滨海及受台风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⑨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学校(含幼儿园)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台风对高考、中考的影响,确保考生安全。
⑩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落实各项防台风措施,对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以及园林树木进行加固防护;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应急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督促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在台风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并撤出危险区域全部人员;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定期报送指挥部。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按指挥部要求每天至少发送2次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提供的防台风最新信息。
宣传部门继续做好防台风抗台风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台风工作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气象、水利、海洋、通信管理、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办联合办公,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由厅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科学有效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②防汛办及时将防台风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并通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台风信息,播报汛情公告。
③气象部门加密预报,必要时每小时向指挥部报送一次台风信息;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库(水电站)水情的监测预报;海洋、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风暴潮信息,切实做好海上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工作,并将防御情况上报指挥部。
④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水电站)、河海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⑤自然资源部门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⑥海事部门加强防台风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⑦交通运输部门向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及时清除阻碍交通障碍物。
⑧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台风威胁的群众。
⑨应急部门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同时每日向指挥部报送最新灾情信息。
⑩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的,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指挥部的请求和防台风工作需要,参与地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指挥部每天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防台风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报请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坐镇防汛办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海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进驻防汛办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②气象、海洋、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等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
③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等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④受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影响地区,适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台风抢险救灾,同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2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进一步核实灾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3 抢险救援
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出现台风灾害或因其引发的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 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区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防汛办校核。
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发布平台,达到新闻发布条件的,应构建媒体直播间,确保汛期灾情权威发布。 5 响应结束
当台风登陆后强度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不再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1 通信保障
堤防及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当台风影响我区时,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发生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灾区通信设施因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不能及时研判灾情、会商分析。 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的义务。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防台风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防台风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及劳动力保障;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汛办负责调动。各市如需要其他市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需要调用抢险队的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向防汛办提出申请,防汛办协调调动。
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预案,采取措施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对防汛指挥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运输顺利进行;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防汛指挥专用车,确保能及时到达一线进行决策部署;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期间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应急救援现场及转移人员安置区的临时供电,保障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部位的电力应急供应。 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疾病防治、伤员抢救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6 转移安置保障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7 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 物资保障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储备充足的防台风抢险物资。自治区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台风灾害地区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
自治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级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市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9 资金保障
防台风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应急、水利、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落实好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0 技术保障
指挥部要依托国家防汛指挥系统,与各市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台风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不断提高台风监测、水情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快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加强防台风抢险技术培训,提高调度水平和抢险能力。 11 科普宣教、培训与演练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广电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自觉配合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应结合实际,定期与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成效。
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防台风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台风演练。 1 善后处理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
(2)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 调查与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系统)防御台风灾害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报指挥部。
(2)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3 恢复和重建
(1)台风影响基本结束后,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应急、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重建家园。
(2)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和常规防台风物资的储备标准,防台风抢险消耗的物资应在灾后或当年及时补充到位。征用的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
(3)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4)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水文以及通信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本次防台风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1 名词术语解释
(1)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习惯上称为台风。
(2)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6-7级(风速为10.8m/s- 17.1m/s)时称为热带低压,8-9级(风速为17.2m/s-24.4m/s)为热带风暴,10-11级(风速为24.5m/s-32.6m/s)为强热带风暴,12-13级(风速为32.7m/s-41.4m/s)为台风,14-15级(风速为41.5m/s-50.9m/s)为强台风,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为超强台风。
(3)台风灾害: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其危害性主要有3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4)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3 奖励与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预案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旱情监测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队伍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工作
6.2 总结与评估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技术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确保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预防和应急处置全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 4 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建立反应迅速、有序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干旱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承担全区防御干旱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农垦局、广电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大唐广西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干旱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干旱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 旱情监测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2)全区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水质、墒情、农情以及工情(蓄引提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旱情和预测预报信息报送同级抗旱指挥机构。
(3)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旱灾害统计制度做好旱情、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
(4)指挥部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对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2 预防措施
(1)蓄水保水。
无论是否存在旱情,全区各地都必须维持合理的蓄水状况。各类水库(水电站)、闸坝、山塘等蓄水工程,沿河引水、提水工程及水闸应实施科学调度,充分发挥调蓄功能,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抓住有利时机适时蓄水保水,特别是在后汛期,应依据中长期天气预报和工况适时拦蓄洪水,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洪资源,储备抗旱水源。
(2)水量调度管理。
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强化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定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水量调度方案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职责。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3)队伍准备。
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并存、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级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扶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抗旱减灾工作。县级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4)设备物资准备。
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找水、抽水、供水、送水等抗旱设备、物资,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保障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电力部门保障抗旱救灾和应急救援所需的供电。
(5)监督检查。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汛后或预测预报将要发生旱情时,开展以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修订、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抗旱设备和物资储备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预警发布
通过监测分析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在判断即将出现旱情或者已经出现旱情并可能持续发展时,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并做好应对准备。
(1)气象部门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水文部门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旱情、墒情分析评估,供水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供水状况的分析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抗旱指挥机构。
(2)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水利、水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抗旱指挥机构。
(3)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召集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1 总体要求
4.1.1 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干旱灾害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4.1.2 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的启动,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确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应急响应应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 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需送水人口在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有1-30个县(市、区)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 响应行动
(1)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分析会商会,部署抗旱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查检查和指导。
(2)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天气、水情、工情、水质、墒情、农情、疫情、灾情、地下水情况等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提高预报频率,为指挥部提供抗旱减灾科学依据。
(3)防汛办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将旱情动态、趋势分析预测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4)水利部门组织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指导社会公众科学用水。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抗旱服务队应当主动开展抗旱工作,同时引导社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抗旱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情、墒情的监测预判,督促指导受旱地区抓好抢种、抢收等工作,减轻农作物损失。
(6)自然资源部门督促指导旱区开展打井、挖泉等抗旱应急水源建设。
(7)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8)教育部门做好系统内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做好旱区各学校(含幼儿园)生活用水保障工作。
(9)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需送水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有30-50个县(市、区)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3.2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至少每5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
(3)指挥部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申请抗旱经费;财政、水利、应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4)抗旱服务队主动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
(5)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6)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
(8)气象部门随时掌握天气情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9)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每5天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的25%-30%,且需送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有50-80个县(市、区)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40%-5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 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商会。指挥部根据会商结果,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出由厅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深入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协调帮助灾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
(2)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
(3)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至少每3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
(4)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
(5)水利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实行临时阶梯水价;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限制市政环境用水。采取以上措施前,应当提前3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户。
(6)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
(7)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
(8)指挥部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必要时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中央抗旱物资。
(9)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每3天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 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且需送水人口达30万人以上。
(2)有80个以上的县(市、区)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 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行动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同时,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报请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并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2)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加密会商分析,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
(3)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指挥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紧急抗旱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抗旱指挥机构。
(4)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协调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参与抗旱救灾。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每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6 应急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办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解除临时限制取水等应急管理措施。 1 资金保障
(1)资金筹集。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资助抗旱事业。
(2)预算经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抗旱减灾资金。
(3)经费使用。自治区抗旱资金和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以及自治区安排的抗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区域的应急抗旱水源供应、提运水设备添置及运行、旱情监测等方面。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抗旱设备添置费、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旱情信息测报费、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等。 2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和管理。抗旱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或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送水、找水、供水、抽水、节水等抗旱设备、物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抗旱工作需要储备相关抗旱救灾物资。自治区级抗旱救灾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抗旱设备、物资,经授权可以由政府抗旱服务组织保管、使用和经营,但抗旱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抗旱工作。
(2)物资调拨。自治区级抗旱救灾物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级抗旱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抗旱救灾物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级抗旱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市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 技术保障
(1)专家库。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组建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派出专家前往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当为抗旱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2)技术支持。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是指挥部重点技术支撑单位,为全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信息化建设。完善水文站和地下水监测点的干旱缺水测报功能,合理建设墒情监测点,与相关部门的监测站点配合,形成覆盖全区、布局合理、信息完整的旱情监测站网。推进整合应急、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掌握的工情、水情、农情、墒情、雨情、灾情等旱情信息,建设具有旱情监测、干旱预报、抗旱调度等功能的抗旱管理系统。 4 队伍保障
(1)社会公众是抗旱救灾的主要力量。发生干旱灾害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级抗旱服务队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服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巩固提高政府抗旱服务组织抗旱能力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扶持建设一批社会抗旱服务组织。
(3)应急专业队伍是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利用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在应急送水等抗旱应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1 灾后工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
(2)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4)水利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6)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做好理赔相关工作。
(7)指挥部及时查清、汇总抗旱救灾物资的消耗情况,督促各地及时回收调拨的抗旱设备,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当年抗旱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的原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及时补充到位。
(8)对于应急抗旱期间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所有人予以补偿;统一调度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的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2 总结与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系统)抗旱救灾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报指挥部。
(2)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党委、人民政府。 1 宣传教育
宣传、广电部门提供宣传平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动提供干旱灾害防御宣传资料,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积极开展干旱预防、抗旱节水、抗旱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积极推广抗旱新技术,普及旱灾防御知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2 技术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全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和抗旱业务培训,提高抗旱减灾实际操作能力。 1 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农作物:大面积栽种或大面积收获其果实、种子、叶、变态根、茎以及花,供盈利或口粮用的植物的总称。
(5)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6)农业干旱:是指在农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因降水不足、土壤含水量过低和农作物得不到适时适量的灌溉,致使供水不能满足农作物的正常需水,而造成农作物减产。
(7)水文干旱:是指河川径流低于其正常值或含水层水位降低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在特定面积、特定时段内可利用水量的短缺。
(8)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抗旱服务组织:是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的应急抗旱专业队伍,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抗旱部门指导。其中,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建立的称为政府抗旱服务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称为社会抗旱服务组织。
(10)干旱等级:按照《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相关指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轻到重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4个等级,反映旱情严重程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 指挥部
2.2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重点
4.4 应急响应中止
4.5 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金保障
5.4 应急技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5.6 宣传培训
5.7 监督检查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修订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的实施 1 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配合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和特殊复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处置辖区内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指挥部协调指挥;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调指挥。
1 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水文中心、海洋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自治区红十字会,广西银保监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应急厅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厅长、自然资源厅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2.1.3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2.1.4 应急工作组组成
自治区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工作组名称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工作任务 |
现场救援组 | 广西消防 救援总队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 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开展受损水利和道路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
转移安置组 | 自治区应急厅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红十字会 | 指导灾区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
灾害监测组 | 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 | 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水文中心、地震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 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
治安维稳组 | 自治区公安厅 | 武警广西总队 |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 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 |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水质,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
救灾保障组 | 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 抢修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
信息宣传组 | 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 |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 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
灾后重建组 | 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广西银保监局,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 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1 监测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全区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具体落实到乡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 接警与处警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最高级别为Ⅰ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以上时,通过自治区级公共媒体向全区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预警响应(Ⅳ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 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以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4.2 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3 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向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4 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检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险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请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灾害超出事发地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后,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Ⅰ级响应标准后,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自治区级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
(6)做好配合国家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自治区协调调集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等专业搜救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需要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2 安置群众
灾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的安置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搭建帐篷、板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3.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的原则,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人员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的原则,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 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5 新闻发布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以应急指挥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为重点,同时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等。 2 应急队伍保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为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现有的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4 应急技术保障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 应急物资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 宣传培训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广电、文化和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1 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的应急预案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3 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4 联防组织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森林火灾监测
4.2 火情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启动
4.5 森林火灾扑救
4.6 转移安置人员
4.7 救治善后
4.8 保护重要目标
4.9 维护社会治安
4.10 火案侦查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迹地恢复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航空护林保障
6.5 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信息保障
6.10 教育培训
7 预案建设和管理
7.1 预案体系建设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涉外森林火灾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编制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境外发生并对我区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下一级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
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严密防范,同时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科学指挥、重兵扑救、地空配合、安全高效。
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5 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自治区、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 挥 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分管林业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战备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应急厅、外事办、农垦局、广电局、林业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气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民航广西空管分局,民航桂林空管站。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2 市、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区乡镇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 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位于林区的铁路运营单位、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联防组织
2.4.1 自治区内联防组织
有行政交界林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2.4.2 区域联防组织
桂、湘、粤、黔、滇省区联防组织:我区与湘、粤、黔、滇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省区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泛珠三角区域联防组织: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省(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划分并适时调整森林火险区划;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治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组织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墓地周边、防火林带及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牧草地计划烧除工作,营造防火林带和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3.2.2 预警制作
全区各级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2.3 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必要时,指挥部向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4 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充分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自治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航空护林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色预警响应: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五级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指挥部视情督促指导预警地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1 森林火灾监测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综合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航空护林飞机、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报告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航空护林飞机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及时报告新发现火情。森林火灾扑灭后,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2 火情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 3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县级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3)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按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信息。
4.3.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在国界附近;
(2)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3)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
(2)火灾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3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国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2)发生在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3)火场持续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
(5)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指挥部领导坐阵指挥部办公室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并调集自治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森林防灭火备战状态,自治区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支援。
(2)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集本市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4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在国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2)火场持续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
(3)火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响应措施:
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建自治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Ⅳ级响应以下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自行组织扑救,同时将有关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指挥部。 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森林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扑火进展等),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指挥部领导并按照权限启动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 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火灾发生后,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目标、重要林分保护,再次考虑森林火灾扑救。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的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6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7 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8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在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9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10 火案侦查
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第一时间开展侦查。 11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12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工作。 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应急、林业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统计上报。 2 工作总结
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3 迹地恢复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应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 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加强体能锻炼、扑火训练及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战斗力;各队伍之间要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当森林火灾扑救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在市内跨县调动扑火力量,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和实施。跨市调动扑火力量,或使用自治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或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实施。联防单位之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由联防单位之间商定。 2 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区统一、各市之间相对独立的无线和有线、固定和移动、专网和公网融合互通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日常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通信运营机构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3 物资保障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以及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应当营建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检修、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供应。
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自治区负责全区性或跨市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自治区申请援助。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组建者共同负责。 4 航空护林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南方总站)开展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扑救森林火灾时,民航、空管、机场等单位应当按照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的具体保障要求,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专业保障。与民航、空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由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负责,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需要航空护林飞机支援灭火的,航空护林区域内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直接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联系;不在航空护林区域内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直接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联系的同时,应当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共同决定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航空护林飞机应当发挥空中优势,实施扑火队伍和物资运送、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作业。地方森林消防力量应当加强与航空消防力量的配合,尽快扑灭火灾。 5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路铁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当地或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派出专家开展救治;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7 资金保障
全区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 技术保障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灭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9 信息保障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分析火险天气形势,查看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相关信息,综合当地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分级建立全区统一、互联互通的森林防灭火指挥信息系统,并将森林防灭火资源数据及其他部门可用于森林防灭火的资源,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10 教育培训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应急部门、林业部门、林区乡镇和林区单位干部职工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通过在中小学校上森林防火课,组织学生参与和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途径,加大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 预案体系建设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林区村委会及群众自治组织、涉林企事业单位等,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2 预案演练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 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国境外森林火灾烧入或国境内森林火灾烧出的情况时,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 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当与我区毗邻的国家或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自治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自治区减灾委人员组成
主 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 主 任: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自治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应急厅、外事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统计局、林业局、人防边海防办、大数据发展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药监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电网公司,民航广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红十字会、科协。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设立本级减灾委,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应急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和自治区应急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局、自治区应急厅和应急部。自治区应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市、自治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应急厅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自治区应急厅报告;自治区应急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应急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区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并向同级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同级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2.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8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8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自治区减灾委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自治区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自治区应急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中央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
(5)自治区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保护。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参与组织技术专家提出灾区救援建议,配合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做好灾后学校(含幼儿园)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7)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8)自治区应急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呼吁区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广西银保监局监督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自治区应急厅、受灾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40人以上、8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0万人以上、2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减灾委名义派出由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中央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自治区应急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
(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7)自治区应急厅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广西银保监局监督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指导受灾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减灾委。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家减灾委。
(9)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 人以上、4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8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或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向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应急、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中央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自治区应急厅视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或单个市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或单个市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 间或8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减灾委领导报告。
5.4.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应急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视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自治区应急厅视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视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启动条件调整
存在以下情形的,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
(2)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市、县(市、区)等;
(3)灾害可能对受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4)其他有必要调整应急响应的情形。 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对于国家减灾委、应急部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及时拨付自治区本级和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应急厅指导灾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自治区应急厅组织全区县级应急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级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自治区财政可用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制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审批权限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必要时,各级应急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自治区应急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和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自治区应急厅根据各市级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市、县级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与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因灾容易中断交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区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7.3.2 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生活秩序正常。 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统计、气象、海洋、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应急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自治区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自治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根据应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8.3.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