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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事局关于印发广西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3507093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事局关于印发广西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海通航[2009]447号


2009年12月29日


各分支海事局、百色海事处:


  为加强广西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行为,我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广西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广西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等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西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广西海事局各级机构负责或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1.3广西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本办法。


  2.事故管辖与权限


  2.1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2.1.1发生在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海事局和百色海事处,下同)辖区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分支机构管辖。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广西辖区内其它港口的,到达港的分支机构应当协助事故发生地分支机构进行调查;但广西海事局可以指定到达港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广西辖区外港口的,分支机构可通过广西海事局协调到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协助调查。


  2.1.2发生在广西辖区以外国内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第一到达港为广西辖区的,到达港的分支机构应协助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调查。


  2.1.3船舶在国内水域发生事故,当事船舶分赴不同港口的,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牵头,各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参与调查。


  2.1.4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辖区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涉及两个以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商定主要和协助调查单位或联合调查。如船舶发生事故后驶入我国辖区的,由第一到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机关通报调查情况。


  2.1.5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告,或者由组织搜救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1.6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2.2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2.2.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2.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2.2.3涉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广西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广西海事局可以调查处理分支机构管辖的水上交通事故,也可以将所管辖的水上交通事故指定分支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2.2.4除前三款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分支机构调查处理。


  2.2.5小事故由基层海事处负责调查处理。经分支机构同意,也可以调查处理单方的无人员死亡失踪的一般等级事故。


  3.事故报告


  3.1事故快报。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应按照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的要求以及规定的附表格式与内容,在事故、险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部海事局。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3.2涉外事故报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的非常严重、严重事故和在我国水域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外国籍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快报,由船籍港或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以中、英文形式上报。


  3.3涉及通航安全的事故报告。对涉及通航安全管理并且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广西海事局《转发关于上报通航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桂海通航〔2007〕136号)要求,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编写“船舶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并逐级上报至部海事局。


  3.4事故通报。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5日内应将事故简要情况通报船舶所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当事船舶属广西辖区的,应同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当事船舶属乡镇船舶的,还应同时通报船舶所属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格参见《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2〕428号)附件。


  3.5其他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报告的规定报告外,还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


  4.1广西海事局和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事故调查的日常工作。


  4.1.1事故调查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2遵守事故调查纪律,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关档案台帐。


  .3研究分析辖区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4收集、研究事故调查新技术及先进工作经验;


  .5分析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1.2事故调查岗位任职条件。


  .1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或从事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5年以上。


  4.2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


  4.3水上交通事故由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成立至少有2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指定调查组组长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承担取证及编写调查报告等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调查组成员应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附页说明。


  4.4事故调查组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相应等级的海事调查官担任。


  4.5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责令事故所涉及的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时,应当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起算,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涉及外轮的应经广西海事局请示部海事局)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4.6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事故调查需要探摸、打捞沉船沉物,检验、鉴定或者测试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4.7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现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新证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


  4.8事故调查专家库的建立和调用。


  4.8.1广西海事局建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两级专家库。部海事局建立的海事系统专家库是广西海事局一级专家库。广西海事局邀请广西当地有关航海、法律、公安、痕迹鉴定等有关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作为广西海事局二级专家库。


  4.8.2广西海事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海事调查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活动。下列情形可考虑组织专家参与:


  .1事故案情涉及航海技术复杂、难度大;


  .2事故案情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难度大;


  .3社会影响较大;


  .4事故当事人可能涉嫌重大刑事犯罪;


  .5其他确需专家指导的情形。


  4.8.3分支机构需要调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活动时,应向广西海事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组织或邀请专家参加本辖区的事故调查处理活动。


  广西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或邀请专家参加广西辖区的事故调查处理活动。


  4.9广西辖区的事故,广西海事局可以抽调非事故辖区的海事调查官参加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结案


  5.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5.2分支机构调查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应向广西海事局申请调查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部海事局、广西海事局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5.3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前款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前款规定结案。


  5.4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案情(包括航海技术、法律关系等)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视需要组织航海、法律等有关方面人员会商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即可申请调查结案;认为事实不够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不够准确的,应召集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人员修改后再申请调查结案。事实不清、原因和责任不明的,应重新调查结束后方能申请调查结案。


  对已结案但需要重新调查的事故,应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5.5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调查结案之日应控制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5.6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调查结案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结案。认为事实不够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不够准确的,应退回修改;事实不清、原因和责任不明的,应要求重新调查后再申请调查结案。


  5.7结案后,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广西海事局上报部海事局备案。


  5.8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的非常严重、严重事故和在广西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外国籍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IMO通函《海上事故和事件报告》(MSC-MEPC.3/Circ.1)要求事故附录信息,应以中、英文的形式、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之内报送至部海事局。


  6.事故处理


  6.1广西海事局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设立专门岗位负责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实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分离。


  6.1.1事故处理岗位职责。


  .1参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2遵守事故处理纪律,及时参加事故处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关档案台帐。


  .3研究分析辖区事故处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4收集、研究事故处理先进工作经验;


  .5分析事故处理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6.1.2事故处理岗位任职条件。


  .1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有法律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或从事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5年以上。


  6.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沿海)或调查结论书(内河),并自事故批复同意结案之日起10日内送达当事人。


  6.3事故调查结论书按照《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标准格式》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制作。


  事故责任认定书暂参考上款规定制作。


  6.4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其责任的大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6.4.1对中国籍船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扣留适任证书、吊销适任证书。实施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时,如果做出行政处罚的海事机关与证书签发机关不一致,应由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机关书面通知证书签发机关协助执行。


  6.4.2对中国籍渔船与商船之间的事故,对渔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和扣留适任证书。需吊销证书时,应将事故情节通报发证的渔监机构,并建议渔监根据相应规定给予责任人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


  6.4.3对外国籍船舶在中国水域发生的事故,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需扣留或吊销证书时,负责调查的海事机关应将处理建议及调查结果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转船旗国主管机关处理。


  6.5行政处罚程序由事故处理部门(岗位)或非该事故调查组的执法人员执行。事故处理人员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分清责任、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底联复印件)应抄送事故调查部门,涉外事故的还要抄送事故调查的上级单位。


  6.6事故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事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7.典型事故安全管理建议与跟踪


  7.1安全管理建议是调查报告的组成部分。安全管理建议书可以通过正式发文、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发布。


  7.2典型事故的安全管理建议书均应签发并送达事故当事方或其他相关方。典型事故是指事故原因或可能原因明显涉及船公司、船员培养、通航环境、航运政策法规、造船法规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需要督促或建议有关方面改进的事故。


  7.3海事管理机构应跟踪并监督安全建议的实施情况。如果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采纳了安全建议,则应要求报告实施情况;如果未采纳安全建议,则应要求说明原因。


  7.3.1安全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由发布单位事故处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跟踪督查。


  7.3.2安全管理建议所涉及的单位及船舶不在事故处理机构辖区,跟踪检查落实情况确有困难的,可委托船舶所属地海事管理机构给予协助。


  7.4海事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建议跟踪记录薄》,记录安全管理建议的发放时间、整改跟踪情况等。记录应保存三年。


  8.事故调查公开


  8.1广西海事局机关及分支机构应设立1-2名海事调查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外发布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信息。必要时,可协商有关单位统一对外发布。


  8.2事故调查进程公开。


  8.2.1事故调查进展等情况可由海事调查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


  8.2.2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向海事调查新闻发言人提供事故调查信息,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对外发表或透露任何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8.2.3发布正在搜救过程中的事故(险情)和正在调查的事故信息时,不得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加以判断和分析,只公布事故简单情况,且仅限于事故本身的客观内容,不做主观推测、判断。


  8.3事故情况和原因公开。


  8.3.1事故情况和原因的公开时间。


  .1事故调查结束并已结案。如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结论或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在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开。


  .2事故处理完毕。如对事故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应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开。


  8.3.2事故情况和原因的公开方式。


  .1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


  .2主管机关对外网站;


  .3编印事故调查报告集;


  .4广西海事局认可的其他方式(公文的形式除外)。


  8.3.3公开权限。事故情况和原因公开的权限按本办法2.2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执行。


  8.3.4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范围。除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涉及军事船舶和军事秘密、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或其上级机关认为不应公开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外,其他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可以公开。


  8.4在公开有关事故情况和信息时,应尽量不涉及事故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8.5书面信息发布须署名发布人及所属单位。对外发布的口头信息和书面信息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9.事故分析及评审、评估


  9.1广西海事局、分支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水上交通事故分析、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生的非常严重事故调查工作的评审和后期评估工作,分析辖区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调查工作。


  9.2事故分析应从安全管理角度进行,包括人、船、环境、管理等方面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方法可以是统计、系统安全、致因理论分析等。


  9.3评审、评估应从事故调查的及时性、调查官调配和技术水平、调查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调查的执法程序、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及安全管理建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9.4广西海事局、分支机构进行的上半年、年度事故分析和评审评估情况应形成事故分析和(或)评估报告。分支机构的报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广西海事局。


  10.事故档案管理


  10.1事故结案后,应对事故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卷宗。


  10.2水上交通事故档案应在事故结案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但事故调查部门至少应保留一份关于事故基本情况的材料,并建立或从档案管理部门索取一份所调查的全部水上交通事故的详细目录。


  10.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查阅、摘录、复制,或者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借用事故调查材料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协助。


  10.4其他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11.附则


  11.1沿海船舶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11.2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海事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海事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1.3广西海事局制定的其他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11.4本办法由广西海事局通航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