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政办发〔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垂直)各有关单位:
《象州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9日
象州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2021年项目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0〕49号)。
(二)补助重点。一是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二是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的关键薄弱环节。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制约当地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当地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重点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马铃薯机械化种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已享受其它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采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少收项目补贴资金部分,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给服务组织的方式。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服务主体通过流转土地或者收购散户稻谷以及采取“经营主体+农户"订单种粮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也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服务主体采购农户的生谷进行烘干作业,视同进行了社会化服务作业,可以对其烘干工作进行补助。
服务主体对自营地进行农机作业,视同是进行了社会化服务作业,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四)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具体补贴范围和标准:
1.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机械化高效植保5元/亩·次,机械化烘干60元/吨。
2.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机械化种植40元/亩、机械化高效植保5元/亩·次、机械化收获40元/亩。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根据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要求,提前公开遴选服务主体。重点支持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上年度已被确定为承接主体的服务组织,若没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为本年度的承接主体。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服务主体对自营地进行农机作业的,不需签订服务合同,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可以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上传作业服务平台。
3.服务对象验收确认。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可依托作业服务平台发起验收申请,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没有作业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可以采取“签名+手印"方式验收确认。
4.项目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每季托管服务后,县农机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托管服务的验收,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轨迹、支付记录等材料为主要依据。
5.验收结果公示。县农机中心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补助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中心将申请结算材料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
(三)服务主体申请补贴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
2.银行账号复印件;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附件1)(服务主体对自营地进行农机作业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
4.承诺书(附件2);
5.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
(四)项目总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机中心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填报工作。
四、绩效考核
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县农机中心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县农机中心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县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农机中心承担具体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所辖乡镇服务主体,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并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二)加强主体培育。县农机中心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育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县农机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简化优化补助办理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及硬件设备的操作,开展服务合同网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量)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办理,提升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县农机中心于2022年12月6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来宾市农机中心。
附件:
1.象州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2.承诺书
3.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
附件1
象州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乙方自愿请甲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
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1.服务内容:
2.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服务地块位置:
4.服务面积/重量(亩/吨):
5.服务价格(元/亩、吨):
6.收费金额(元):
二、甲方责任:
1.按乙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承诺书
本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本人已知悉象州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并承诺所提交申请的服务对象、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等信息真实有效,且同一地块同一作物没有享受其它项目作业补助,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镇、村) | 时 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打印一式三份,交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一份,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