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744005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灵政办函〔2023〕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灵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8日


灵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区域概况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启动条件调整


  6.3 扑救火灾


  6.4 转移安置人员


  6.5 救治伤员


  6.6 保护重要目标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发布信息


  6.9 火场清理看守


  6.10 响应终止


  6.11 善后处置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森林防火条例》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钦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1)《灵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灵山县辖区内发生的或靠近灵山县辖区发生并对我县森林构成威胁的、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镇(街道)、林场是应对初发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4 个等级。


  1.6 区域概况


  灵山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钦州市东北部。地处东经 108°44´~109°35´、北纬 21°51´~22°38´,在北回归线以南。东至浦北县,南与合浦接壤,西南、西北分别紧邻钦南区和钦北区,北部、西北部与横州市、邕宁区交界。灵山县辖区内林区划分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


  全县森林面积 15.02 万公顷,森林覆盖 63.8%。森林火灾重大风险隐患位置有:


  太平镇、旧州镇、沙坪镇交界的牛岗岭一带山岭;


  旧州镇、那隆镇、三隆镇交界的鸡笼山一带山岭;


  新圩镇文笔岭一带山岭;


  平山林场东山林区;


  平山林场罗阳山林区;


  东风林场六芦山林区;


  每年 9 月 10 日至次年 5 月 10 日为我县重点森林防火期。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扑打明火、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县应急局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县林业局副主任


  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灵山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武警灵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钦州灵山供电局、电信灵山分公司、移动灵山分公司、联通灵山分公司、平山林场、东风华侨林场。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


  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镇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林场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宣传导向、管控舆情,及时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人武部:负责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临时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积极配合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协助做好争取国家、自治区、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检查指导镇(街道)、林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和宣传,提高防火意识,开展禁止学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教育。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灵山县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公司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清明、国庆、秋冬森林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手机短信公益宣传信息,提醒群众注意防范森林火灾。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以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森林公安部门在县公安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本级林业部门指导。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等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控好全县农事用火,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森林消防救援专用车辆的划定工作,并做好森林消防救援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力,为扑火人员和装备物资快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出医疗卫生工作队和相关专家赴火灾现场支援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退役军人局:做好退役军人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相关工作。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和导游人员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火灾防控措施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武警灵山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技能训练,做好受领任务准备;按照有关规定支援地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技能训练,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装备建设,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的联勤联训和演练工作;协助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组织指挥,组织消防力量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县及重点林区、重要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电信灵山分公司、移动灵山分公司、联通灵山分公司: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无线网络保障工作。


  平山林场、东风华侨林场:协助指挥部做好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并前期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在与自治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顺利交接后,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同时发生 3 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情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 1 名副指挥长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县部门领导或镇(街道)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和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镇(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镇(屯)和全县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屯)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局提出请求,县应急局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也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派。


  向外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综合统一协调指挥下配合组织实施。


  调动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武警灵山中队提出兵力需求。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 4 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


  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


  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一级(低火险级),表示不燃,即不易发生火灾,不发布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各镇(街道)、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我县与外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自治区、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林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1.1 Ⅳ级响应


  6.1.1.1 启动条件


  (1)明火持续达 3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 5 公顷;


  (3)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1.1.2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调试森林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


  (2)督促火灾发生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协调气象部门做好火场天气情况预报;


  (3)根据需要组织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相邻镇(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申请国家综合救援队实施增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依规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6)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1.2 Ⅲ级响应


  6.1.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附近的较大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 10 公顷;


  (3)火场持续 6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以上重伤;


  (5)直接威胁居民、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1.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


  (2)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赴前线协调、指导;


  (3)根据需要申请市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1.3 Ⅱ级响应


  6.1.3.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 50 公顷;


  (2)火场持续 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1.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研判,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及保障措施,组建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协调气象部门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调度,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处置森林火灾信息,做好增援队伍调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协调调动民兵应急队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视情向市申请调动国家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5)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1.4 Ⅰ级响应


  6.1.4.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 1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 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3)火场面积 500 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1.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县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向市申请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利用有利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病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舆论引导,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2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 扑救火灾


  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半专业和志愿者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迅速组织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市向区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当地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4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5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8 发布信息


  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9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继续组织当地扑救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当地扑救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县增援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火场清理和看守的任务。


  6.10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林场。


  6.11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导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实施。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县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镇(街道)、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镇(街道)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车。建立全县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县启动 IV 级及以上响应时,县和森林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及火场的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的无人机开展火场侦察,将森林火灾现场及其周边图像、视频实时传送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扑火措施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街道)、林场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或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指挥部应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各镇(街道)、各林场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同时替换灵减灾委发〔2020〕2 号文件中的《灵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附件:灵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灵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灵山中队、灵山供电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病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灵山供电局、电信灵山分公司、移动灵山分公司、联通灵山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县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保障县人武部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自治区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森林火灾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消防救援大队、灵山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