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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农业农村局、凭祥市财政局、凭祥市发改局关于印发凭祥市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95140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凭祥市财政局、凭祥市发改局关于印发凭祥市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凭农业发〔2024〕18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凭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凭祥市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凭祥市财政局 凭祥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30日




凭祥市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实施稻谷补贴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政策,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稳定稻谷产能,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范围: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下同)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面积。


  稻谷生产者按照早稻、中稻、晚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专项补贴资金总额、核定的补贴面积总数(全市核定后的所有补贴对象的申报补贴面积合计数),测算当年稻谷生产补贴标准。


  ①补贴标准(元/亩)=(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市核实的早稻面积+中稻面积+晚稻面积)。


  ②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③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亩300元。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付


  1.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下达。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各市县财政局。


  2.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建〔202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和补贴资金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等,下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给补贴对象(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居)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指导督促种植者落实水稻高产攻关相关技术措施,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时下达或核拨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及制定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


  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市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项目和各类奖项;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严格稻谷生产补贴程序要求


  我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补贴发放工作:


  1.政策宣传。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补贴工作,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2.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5日,逾期不受理补贴申请。


  3.乡级审核公示(8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等),进行审核后在镇政府、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4.汇总上报(8月25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由各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5.县级联合审核(9月6日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


  6.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9月14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7.批复和公告(9月21日前)。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8.发放补贴资金(10月10日前)。市财政局收到经审核公示的补贴资金材料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资金发放单位的“一卡通"代发户,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


  五、保障措施


  各级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稻谷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和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稻谷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短信、新媒体等媒介,以及乡村大喇叭、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向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时推送政策短信,切实提高补贴对象知晓度、满意度,强化政策的导向性。稻谷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稻谷生产补贴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