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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339842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2〕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5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应急原则


  (五)事故分级


  (六)现状分析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三、辐射事故报告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分级响应


  (三)指挥与协调


  (四)安全防护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监测


  (二)专家参与


  (三)辐射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四)医疗救护


  (五)安全保卫


  六、信息发布


  七、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二)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工作


  (三)总结报告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助


  (三)保险


  (四)调查评估


  (五)恢复与重建


  九、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装备保障


  (四)信息保障


  (五)应急文件


  十、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二)应急值守


  (三)宣传教育


  十一、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池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南丹县境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南丹县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性污染事故;


  3.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四)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五)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六)现状分析


  我县涉及核技术应用企事业单位共9家。其中涉及放射源单位2家,分别是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枚铯-137放射源(一枚为Ⅳ类源、一枚为V类源)和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两枚铯-137放射源(均为V类源);其余7家单位涉及的射线装置均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Ⅲ类射线装置。


  这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存在,构成南丹县的辐射安全风险:Ⅳ类源基本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体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Ⅲ类射线装置在长时间超剂量照射的情况下会对人体造成损伤。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和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辐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辐射监测组、辐射事故安全保卫组、辐射事故污染处置组、辐射事故医疗救护组、辐射事故应急综合保障组、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各乡镇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发布有关应急状态的指令或通告,指挥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协调解决辐射日常工作及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应急支援工作。


  2.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辐射事故防范与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协调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参与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内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由南丹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文电办理、外部联络;承担应急指挥与调度工作;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运行;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4.辐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由南丹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应急响应行动评价,提供舆情应对、事故通报和信息公开相关相应素材。


  5.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网信办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6.辐射事故辐射监测组:由南丹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组成。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协助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7.辐射事故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封锁、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应急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协助进行群众的撤离和安置。


  8.辐射事故污染处置组:由南丹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和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9.辐射事故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各医院、事发地乡镇卫生院组成。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医学救援、救治和心理干预;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局支援力量。


  10.辐射事故应急综合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商务局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物资及处置的经费保障,筹措应急响应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物资,筹措应急救援物资。


  11.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县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全县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


  三、辐射事故报告


  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均应制定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辐射事故时严格执行辐射报告制度。


  (一)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一般(Ⅳ)突发辐射事故,核技术利用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南丹生态环境局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60分钟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县委、县人民政府。


  2.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辐射事故,核技术利用单位、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南丹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县委、县人民政府。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突发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搜寻丢失的辐射性物质,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南丹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辐射事故信息,同时报告12345。


  2.接辖区内的辐射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包括营救受伤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县指挥部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县指挥部移交现场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或一般辐射事故扩展为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或发生跨区辐射事故时,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自治区、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时,县指挥部指挥协调或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辐射应急专家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信息。


  (3)协助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


  (4)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5)协助制订、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本单位处置情况。


  3.核技术利用单位是突发辐射事故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部门的处置行动。


  (四)安全防护


  1.做好公众防护工作。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2.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加强个人剂量控制,做好放射性防护以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其他危险因素的防护,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辐射监测机构实施。南丹县的辐射应急监测组在市生态环境局的安排下协助开展监测并持续跟踪监测数据,直至应急处置终止。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上级辐射监测机构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二)专家参与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迅速对事故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出目前处置措施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辐射事故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评价,对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三)辐射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辐射事故污染处置组协助市污染处置组根据专家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于包装完好没有泄漏的放射源,直接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收贮;对于已泄漏造成污染的放射源,自治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广西总队实施收集、洗消和去污工作,将辐射性废物集中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收贮;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和相关抢险作业。


  (四)医疗救护


  辐射事故医疗救护组根据需要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必要时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卫生机构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五)安全保卫


  辐射事故安全保卫组实施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受辐射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做好现场警戒并维护秩序;负责对辐射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六、信息发布


  (一)县突发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


  (二)县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协助县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发生的辐射事故,由县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三)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发布方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为保护媒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可在突发辐射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五)县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在应急响应期间做好网上舆情分析,必要时设立公众在线咨询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七、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同意。


  (二)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工作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自治区、河池市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县指挥部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参与自治区、河池市对事故造成影响的评估,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估我县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作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具体落实计划的实施。


  (三)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在2周内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区、河池市上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根据工作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二)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三)保险


  县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核技术利用单位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四)调查评估


  1.一般辐射事故由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指挥部予以配合;较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指挥部予以配合;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指挥部予以配合。


  2.辐射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辐射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文件对突发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恢复与重建


  县突发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南丹生态环境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制定辐射事故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需要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河池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相关部门批准事发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


  1.放射性物质或者放射设施、装置已恢复安全使用水平;


  2.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放射性物质监测水平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重要的辐射应急监测和处置力量。县指挥部应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与应急处理能力。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县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南丹生态环境局通过培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必要的演练与考核,提高其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南丹生态环境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辐射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相关领域法规和专业技术研讨,使专家更新知识结构,持续提高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行必要的技术和人才储备。


  3.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工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资金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县指挥部所需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经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按照县临时用款的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非不可抗力引发的辐射事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辐射事故,由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辐射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据自身的放射性物质和装置特点,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辐射监测仪器。


  (四)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五)应急文件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十、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1.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2.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原则上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演练。


  原则上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每2至4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二)应急值守


  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三)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附则


  (一)本预案由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2.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职责


  3.应急响应流程图


  4.南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