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4日
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的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立、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由于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流程。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重点单位的确定以单位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为原则。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粮食、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景区、公园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采矿业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渔业捕捞、船舶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
(八)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和堆场。
(九)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3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依据。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的规定。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风险源辨识。
(二)气象灾害特征分析和分类。
(三)气象致灾因子的提取计算。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体系和评估模型的构建。
(五)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和风险处置与对策建议。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的规定,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纳入重点单位目录,并且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目录应当每2年更新一次,重点单位有新增时应及时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备。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移出重点单位目录。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实现共享共用。
重点单位信息库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重点单位类别、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等信息,并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明确气象灾害风险点,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加强防涝、防风、防高温、防寒冷、防雷、防雹等工程设施建设,设计避灾路线图,明确避灾场所,储备应急物资,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应急预案、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关职责,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气象要素监测、雷电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等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督促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二)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以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设施维护、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
(五)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文广体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能源等行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灾害防御需要,设置必要的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及汇交资料。
重点单位收到有发生气象灾害影响的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标准规范或应急预案,采取防御措施:
(一)密切关注、监测、收集灾情。
(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视管护,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调度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和人员,做好相应准备。
(四)在单位内部开展风险防范提醒。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措施。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视情况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景区、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发生气象灾害或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气象要素监测装备、雷电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平台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应急物资等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后,应及时进行整改。自身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改。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等相关文件资料。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进重点单位宣传服务,对重点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地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六)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重点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叫应机制,明确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停产停工指引,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制度。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受气象灾害危害的风险程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组织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应急管理、民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动态摸排掌握救助需求,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