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天上草原文旅项目(根竹至平天山草甸上行道路)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天上草原文旅项目(根竹至平天山草甸上行道路)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贵政通〔202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天上草原文旅项目(根竹至平天山草甸上行道路)。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港北区根竹镇根竹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覃子飞联系电话:4560996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