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财政局等关于做好《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落实工作的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2.874648
- 制定机关: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南民政发〔2009〕26号
- 公布年份:2009.05.22
- 实施日期:2009.05.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落实工作的意见
(南民政发〔2009〕26号)
按照2008年6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9年2月10日南宁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作出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急救医疗站和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救治,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据实开支”的规定。由于此项规定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做好落实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救助对象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1条)、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规定,市区负责救治的对象主要是市区范围内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并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的救治标准
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的原则,医疗机构救治的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及其它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身份甄别和建档备查
医疗机构在接收救治对象进行救治的同时,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和市救助管理站对接收的救治对象进行身份甄别;接医院机构通知后,公安派出机关负责对救治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照相关条件确认救治对象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同时,医疗机构对救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便备案审核。 解决救治费用的渠道
1、把救治救助对象急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条例》第30条的规定,财政应把“救治救助对象急救费用”纳入预算,并设立专户,安排相应的资金,保证救治救助对象所需的急救费用能够据实开支。
2、支付救治救助对象发生费用的办法。(1)在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凭公安派出机关对救治对象的身份核实、市救助管理站对救治对象的“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及所发生费用上报市卫生主管部门,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从市本级“救治救助对象急救费用”预算中直接划拨市卫生主管部门后再拨付给各相关卫生医疗机构。(2)在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南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等福利机构发生救治救助对象的费用,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以后如有调整再行确定)。
3、救治非救助对象发生费用的措施。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被救治对象个人、家庭或单位支付,所发生的救治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及其亲属负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救治对象家庭和单位的,也可以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中有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规定的办法解决。 其他
1、根据现行救助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医疗机构在救助对象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后24小时内,可以办理救助对象出院手续。对出院后生活存在困难、救助对象本人自愿求助的,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也可以根据救助对象的意愿,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提供救助。
2、抢救无效死亡的救助对象,经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殡葬部门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所需费用列入火化无名尸费,按年度在年底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3、市辖6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