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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3506910 

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海危防[2017]9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海事局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7年5月2日


广西海事局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以下简称广西海事局)辖区水域载运烟花爆竹的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广西海事局是实施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广西海事局下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载运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烟花爆竹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船舶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烟花爆竹申报手续和烟花爆竹安全适运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


  第五条  办理船舶载运烟花爆竹申报手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二)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四)列明烟花爆竹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第六条 办理烟花爆竹安全适运申报手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二)所载烟花爆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烟花爆竹运输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烟花爆竹进出港口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已审批的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危险货物申报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从事船舶载运烟花爆竹进出港口申报和从事烟花爆竹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以下分别称“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应当取得国际水路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所在单位(以下分别称“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聘用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编号和从业区域等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危防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变换聘用单位的,由解聘单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解聘人员的以上信息,并由新聘单位按前款要求报送所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注册。

 

  第十一条 装箱检查员应根据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的包装、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装箱人员落实装箱质量和装箱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装箱检查员应将以下有代表性的现场装箱照片存档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各相片的内容要求如下:


  (一)相片一:装箱员在箱前并显示箱号及装箱场所;


  (二)相片二:装箱前段断面状况;


  (三)相片三:装箱中段断面状况;


  (四)相片四:装箱后段断面状况;


  (五)相片五:装箱完成关一扇门并显示箱号,照片应当显示包件的危险货物标志、包装标志及批号。


  第十三条  装箱结束后,装箱检查员应当对装箱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十四条  装箱单位应健全、落实装箱质量保障的制度和措施。鼓励装箱单位在装箱站点安装可对货物、集装箱、装箱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可同步传送到出口港海事管理机构的视频监控系统,并留下装箱过程视频录像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载运烟花爆竹的船舶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适装烟花爆竹的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船舶应随船携带所载运烟花爆竹的理化特性、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消防控制、人员防护、应急反应措施和医疗急救等资料,并在明显处适当张贴。


  船长应确保船员熟知所载运烟花爆竹的理化特性,积载情况、安全作业、消防、急救、个人防护等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反应程序。


  第十七条 船舶应对拟装船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进行检查,发现箱体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等现象的,应拒绝装船运输。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运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进行正确的积载和隔离,并在积载图上标明其所在位置。


  烟花爆竹集装箱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船员生活区,在舱面积载时不能影响消防栓、测量管及其他类似设备和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同配装类别的烟花爆竹集装箱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有关隔离的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烟花爆竹与《国际危规》中列明的极易燃危险货物在同一船舶运输。


  第二十条  船舶应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雷电的有关规定,高温天气下进行烟花爆竹装载作业,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类别不明的烟花爆竹,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广西辖区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类别为1.1G-1.2G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拟装船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开箱检查如发现集装箱或箱内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后方可允许装船。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规定有关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实施。2012年3月1日颁布的《广西海事局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海危防〔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