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梧州长洲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梧州长洲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2〕55号
- 公布年份:2022.11.23
- 实施日期:2022.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护从业人员、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梧州市长洲辖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可能对梧州市长洲区辐射环境造成影响的辖区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1.4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1.5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部门联动、专兼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1.6预案体系
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梧州市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长洲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和承担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制定的配套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和日常管理制度。
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主要用于指导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程序,主要用于指导应急工作具体活动;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明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管理的内容和规范。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组成。
2.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是长洲区人民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
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公安长洲分局、长洲生态环境局、长洲消防大队,长洲交警大队、梧州市长洲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发布和决定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指挥和部署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4)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
(5)审定向梧州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6)必要时向梧州市有关部门、其他市请求支援。
当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梧州市启动I、II、Ⅲ级应急响应时,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2.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长洲生态环境局,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公安长洲分局、长洲生态环境局、长洲消防大队,长洲交警大队、梧州市长洲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长洲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起草、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配套的实施方案、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等;
(3)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4)监督检查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5)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和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6)组织开展对全区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采取干预行动;
(7)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按要求向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办理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分为综合协调组、分析与评价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辐射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各专业组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
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本专业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专业组牵头单位调整,由取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专业组组成单位调整,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批准。
2.4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聘请市内外核与辐射应急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关重要决策和规划以及辐射事故应对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组织和管理。
3辐射事故报告
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长洲区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要2小时内向自治区核应急应委、生态环境部报告。
长洲区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2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3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报:即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及时上报。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止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终止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遗留问题;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1IV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由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动IV级响应。
4.1.2Ⅲ级响应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启动III级响应。
4.1.3II级、I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启动II级、I级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由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4.2.1IV级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根据需要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辐射事故处置有关信息。
4.2.2Ⅲ级响应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实施。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在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及时按规定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接受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指挥,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3II级、I级响应
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下,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辐射事故报告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在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及时按规定向梧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开通与自治区核应急委(办)的通信联系,接受自治区核应急委指挥,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3事故责任单位应急响应
在辐射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后果,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事故责任单位接受其统一指挥,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放射性危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4应急响应安全防护要求
(1)做好公众防护工作。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加强个人剂量控制,做好放射性防护以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4.5.2应急响应终止后续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实际情况,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4)对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长洲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处置计划的实施。
长洲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5.3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在7天内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应急办公室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5天内报长洲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要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组建专业队伍,培养具备相应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
5.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5.3信息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可用,并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
5.4装备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5.5应急文件管理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职责,准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应急文件的分类、保存和归档管理。
6应急能力维持
6.1人员培训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应制定本组、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重点培训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救助等技能。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
6.2应急演练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原则上2至4年组织1次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
6.3应急值守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4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7附则
7.1奖惩措施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梧州市有关工作部署和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配套的应急实施方案、实施程序、日常管理制度。
制定长洲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2.辐射事故应急单位职责
3.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组成和职责
4.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5.不同响应级别市应急力量启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