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3535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107号
- 公布年份:2011.12.19
- 实施日期:2011.1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1]107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