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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34982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崇左市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5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江州区粮食局、农业局、发改局、编制办、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统计局、供销社、农机中心、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江州区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二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具体按《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和扣分。


  第五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由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10日前印发。


  第七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每年1月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和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九条 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并形成现场核验报告,报送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自评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各检查小组现场核验报告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交由江州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江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江州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江州区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和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州区发改局、农业局、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江州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指标内容及分值

考核部门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33分)

耕地保护和污染防治(13分)

1.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6分)

国土资源局

农业局

2.耕地质量等级(2分)

3.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2分)

4.耕地质量监测网络(1分)

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5.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环保局

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分)

1.高标准农田建设(3分)

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1分)

3.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任务(3分)

4.水利设施管护(1分)

水利局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

5.粮食核心产区建设(1分)

发改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

6.制种大县建设(1分)

农业局

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10分)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3分)

2.稳定提高粮食产量(3分)

3.加强科技示范带动(2分)。其中科技增粮措施1分,开展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1分。

4.粮食生产机械化(2分)

农业局

统计局、农机中心

保护种粮积极性(8分)

落实粮食扶持政策(3分)

1.落实粮食扶持资金(1分)

2.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3.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财政局

农业局

抓好粮食收购(5分)

1.执行收购政策(3分)

2.安排收购网点(1分)

3.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粮食局

财政局、发改局

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18分)

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加快推进中心粮库建设(2分)

2.完善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3.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54号),保护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国有资产不流失(3分)

4.加强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2分)

粮食局

发改局、财政局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9分)

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2分)

2.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3分)

粮食局

发改局、财政局

3.按有关规定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2分)

4.按有关规定落实轮换费用补贴(2分)

财政局

粮食局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25分)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3分)

1.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分)

2.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分)

3.完善粮食应急预案(2分)

4.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5分)

5.落实成品粮油储备(2分)

粮食局

发改局、财政局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5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5分)

粮食局

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

加强粮情预警(4分)

1.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分)

2.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粮食局

统计局

培育发展粮食市场主体(3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粮食局

财政局

确保粮食质量安全(9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1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1分)

农业局

环保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8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4分)

粮食局

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食药监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4分)

粮食局

财政局、编制办

落实保障措施(7分)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障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5分)

财政局

粮食局

落实工作责任(5分)

1.健全粮食安全督导制度(2分)

2.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追究机制(1分)

3.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2分)

农业局、粮食局

财政局等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