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政办函〔2022〕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单位、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3.2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1.3.3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内职责工作。
1.3.4以人为本。坚持以“生命高于一切"为前提,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以尽可能控制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为目标。
1.3.5专业处置。燃气企业和专业队伍做到先期处置和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救援;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1.3.6即时响应。接到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前往现场指挥抢险:接到命令后各成员单位救援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5分钟内赶往现场。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三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南宁市住建局派出救援指挥指导组到达隆安时,由指挥部与其对接有关事宜,并可按要求实施上位预案。
1.5风险评估
隆安县辖区内现有燃气供应企业3家,单个场站最大LP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50m³,全县LP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300m³,单个场站最大LN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60m³,全县LN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60m³(不含汽车加气站);天然气中压管道52km,最高运行压力0.25Mpa,庭院燃气管道40km。保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各型钢瓶约4.2万只。
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暴风雨等,均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破坏,引发次生灾害;另外,设施的运行疲劳、质量隐患、内外部腐蚀、外部人为侵害等,也可能导致设施破坏,引发燃气泄漏,进而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此外,燃气质量发生变化,聚集性、密闭性使用燃气,也可能发生集体性中毒突发事件。大面积和长时间的燃气中断供应,可能由于燃气设施受损或自然灾害和燃气上游状况影响而发生。
1.6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一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二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三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四级)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一级):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高压燃气管道或场站燃气泄漏并导致高压系统或储罐爆炸;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
1.6.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二级):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铁路等停止运行:燃气储罐液相泄漏,导致剧烈燃烧。
1.6.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三级):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发生燃气泄漏,引发周围建、构筑物火灾;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城区、乡镇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
1.6.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四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人以上;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泄漏,并导致燃烧;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因燃气泄漏,发生1户以上居民用户同时爆炸。
(上述内容中涉及数字或等级的,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隆安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发改科技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隆安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隆安供电局、各燃气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南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相应级别;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调配;负责应急管理和宣传培训。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县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南宁市住建局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行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援车辆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稿件,编发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突发事件发生地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组织全县范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部指示,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汇总上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全面应急指挥,行使指挥部全部职权。必要时将涉事燃气企业应急指挥部第一负责人列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助和配合应急指挥工作。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可以指定现场指挥部第一负责人,行使指挥长授权职责。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2.3.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县内外各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2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判定事件等级,建议启动本预案,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后开展疏散、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组织或参与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负责事件处置所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抢修工作。
2.3.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牵头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4县发改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2.3.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实施现场管制,协助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2.3.7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指挥部报告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9县粮食局:负责抢险救援应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2.3.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11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实施必要的卫生防疫。
2.3.12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和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对事件中符合条件的伤亡人员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2.3.13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2.3.14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15县总工会:配合县应急局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2.3.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3.17隆安供电局:负责事件区域切断电源,以及后续事件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抢险供电。
2.3.18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2.3.19各燃气公司:负责做好县级城镇燃气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建设管理,提供应急救援抢险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接受指挥部的调遣。
2.4专家组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二)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三)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5城镇燃气企业和自供单位的应急职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与上位预案进行衔接。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和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后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指挥部应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城镇燃气企业和自供单位,定期检查本企业(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3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蓝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设施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异常并达到设计压力安全装置失效的。
3.3.2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达设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
3.3.3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超过设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
3.3.4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设施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4预警信息发布
县住建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危情趋势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红色预警报指挥部核准发布。
3.5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县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3.5.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3.5.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3.5.3处置爆危燃气设施,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3.5.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3.5.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3.5.6上述预警措施可分别或同时采用。
3.6预警结束
各级预警在危情下降或结束后,均由县住建局及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警级别下降或解除预警。一、二级预警的降级预警解除,需征得已介入事件处置的上一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同意。解除三级以上的预警,应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南宁市住建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要求
4.1.1迅速:最先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
4.1.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4.1.3直报:发生一般四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局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县政府。
4.2信息报告程序
4.2.1首报
任何获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确定燃气突发事件为四级以上时,立即电话将情况报警,同时报县住建局。
发生突发事件的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住建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每个节点向上电话报告时间均不得超过10分钟。
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件单位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首报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发出。
相关机构通讯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
4.2.2续报
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县政府。
4.2.3总报
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12小时内报县政府。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1.1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涉事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2接报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1.3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2分级响应
对应于既遂事件级别分别进行响应。可根据预警级别及事态发展趋势,进行升级响应。
5.2.1一级、二级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由县指挥部报南宁市住建局启动,市指挥部同时启动本级预案,配合自治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2.2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由指挥长或授权人组织指导协调。
5.2.3四级响应
四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响应行动
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件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时公安部门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4资源调动
指挥部有权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单位及个人发出指令,调用各类救援队伍、车辆、装备、场地和其它物资。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调用、归还、补偿等)。
5.5事件处置原则
5.5.1救出或移出伤亡人员。
5.5.2阻止燃气泄漏(关闭相关阀门、封堵漏洞)。
5.5.3扑灭火灾。
5.5.4因自然灾害、市场调节、供气企业不能履职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燃气中断供气的较大以上断气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5.5.5安全防范
划出警戒范围(边线附近空气中天然气含量不超过0.5%,液化石油气不超过0.15%)。防范火源(禁带火种、禁止汽车驶入警戒区、禁止警戒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和电子设备)。
5.5.6对于事件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现场管制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5.5.7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指挥协调
5.6.1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系统一般以上事件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5.6.2先期进行事件处置的燃气企业救援队伍有能力处置的,由其现场指挥处置。超出其能力或其求助或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由指挥部接掌现场指挥。
5.6.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5.6.4各成员单位应将派出负责人姓名、电话在接到通知时立即报出。不能立即报出的,将单位正职负责人列入,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
5.6.5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调集救援力量,快速向指挥部命令地点集结。
5.7信息发布
5.7.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体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对媒体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响应,并发布准确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5.7.2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8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开展社会救助及保险理赔。
6.2总结评价
6.2.1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结束后30天内向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6.2.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分析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调查报告
6.3.1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应急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6.3.2事故调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抢险装备物资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兼职抢险救援队伍,保有其预案中配置的抢险车辆、设备、机具等装备,缺损要及时补充。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指挥部调令赴现场参与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备足抢险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装备物资。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指挥部依托本县燃气公司、液化气企业建立县级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遣赶赴现场处置。凡抢险急需调用的装备物资,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调用,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件发生的原因,由事件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7.2消防保障
县消防数援大队负责组织所需车辆、人员及设备,在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
7.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明确燃气中毒和烧伤病人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医疗组前往抢险现场救治、转运病人和开展必要的卫生防疫工作。
7.4交通秩序保障
县公安交管部门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7.5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和预案演练经费。
各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项应急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装备物资购置更新、应急演练等,同时根据业务范围,保证液化石油气采购款60万元,管输天然气50万元常备支付额度。
8.演练与宣教培训
8.1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完善,真正做到快速、及时、有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学习,6个月内由县指挥部组织一次预案桌面推演,1年内进行一次现场演练,2年内组织一次实兵演练。今后每2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兵演练。
8.2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经常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抓好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2预案制定与解释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包括编制、修订、补充、评估、报审等工作,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报南宁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9.3.2预案更新和实施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镇燃气发展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或补充本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相关机构、单位通讯联络方式
2.隆安县燃气重大危险源列表
附件1
相关机构、单位通讯联络方式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应急联动中心 | 119、120 |
2 | 县委值班室 | 6522131 |
3 | 县人民政府值班室 | 6522133 |
4 | 县委宣传部 | 6522139 |
5 | 县应急局 | 6522136 |
6 | 县发改科技局 | 6522169 |
7 | 县住建局 | 6522144 |
8 | 县经信局 | 6522157 |
9 | 县公安局 | 6522162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6528988 |
11 | 县卫健局 | 6522191 |
12 | 县交通局 | 6522203 |
13 | 县生态环境局 | 6521371 |
14 | 县民政局 | 6522153 |
16 | 县气象局 | 6522519 |
17 | 县粮食和储备局 | 6522335 |
18 | 县总工会 | 6522461 |
19 | 城厢镇人民政府 | 6522287 |
220 | 南圩镇人民政府 | 6532632 |
21 | 那桐镇人民政府 | 6673902 |
22 | 雁江镇人民政府 | 6570016 |
23 | 乔建镇人民政府 | 6612066 |
24 | 丁当镇人民政府 | 6692832 |
25 | 古潭乡人民政府 | 6620001 |
26 | 都结乡人民政府 | 6560010 |
27 | 布泉乡人民政府 | 6580022 |
28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6650025 |
29 | 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 6673802 |
3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771-6525129 |
31 | 隆安供电局 | 0771-95598 |
32 | 隆安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 0771-6507278 |
33 | 隆安力图燃气有限公司 | 0771-6530650、 |
34 | 隆安宏源燃气有限公司 | 0771-655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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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隆安县燃气重大危险源列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储配规模(立方米) | 备注 |
1 | 隆安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 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富侨大道21号 | 天然气60 | 重大危险源 |
2 | 隆安力图燃气有限公司 | 隆安县城厢镇白鹤岩往四兴村路方向约200米 | 液化气50 | 重大危险源 |
3 | 隆安宏源燃气有限公司 | 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隆安县桂西牛专业合作社旁) | 液化气50 | 重大危险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