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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698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桂水防〔2025〕7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提高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充分做好项目储备。经研究,决定对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界定
  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是指在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以溪沟洪水灾害为主,直接威胁城镇、集中居民点、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且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重点山洪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项目。项目的重点山洪沟原则上为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小于200平方公里、山洪灾害危害严重、影响人口不少于2000人、影响范围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或1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山洪沟。
  二、审批权限
  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如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审批。
  三、适用范围
  此次审查审批权限的调整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和未使用财政资金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
  四、职责分工
  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阶段,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技术审查,批复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出具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向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报送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要求履行技术审查、报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审查审批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加强技术审查,规范审批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确保项目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质高效完成。
  (二)技术审查应遵循科学、公开、规范原则,以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为依据,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技术审查一般以专家审查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四)规范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办理,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办理用地预审,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五)本次调整由设区市组织开展的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事项,设区市不得下放。设区市应在项目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自治区水利厅已受理审查的项目,继续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查和批复工作。本通知施行前印发的有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技术审查、审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