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桂建城[2018]18号
- 公布年份:2018.04.17
- 实施日期:2018.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桂建城[2018]18号
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质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要求,2015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西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方案》(桂建城〔2015〕42号)、《广西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一期)设区市监控系统硬件配置方案》(桂建城〔2016〕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广西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7〕8号),要求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加快完善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燃气企业在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符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燃气企业的储罐及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同时涉及易燃易爆品的储存和使用。因此,在燃气储罐或压力管道上改造安装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如压力、液位自动化监测仪表等)涉及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涉及特种设备问题的,须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尚未开展燃气储罐及其管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测预警系统改造安装施工的,燃气企业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装改造维修相关规定,结合安装改造实际,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详见附件)要求,编制包括是否需要聘请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对于不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规定且正在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消除因施工造成的隐患。待实施方案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对于已经完成燃气监测预警系统改造安装的,在消除因改造安装造成的隐患前必须暂停使用。待实施方案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监督检验之后方可投入使用,以确保安全。
三、对于需进行燃气储罐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改造安装的,各燃气企业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及各市分院进行咨询,避免出现因违规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于不涉及燃气储罐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改造安装的(如视频监控、泄漏报警、钢瓶信息管理等),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督促燃气企业尽快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燃气自动化技术规范》(CJJ/T25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及时与各市燃气主管部门对接,加快推进我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
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和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47号),燃气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贯彻彭清华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办〔2017〕68号)中关于“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灌区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温度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大型、液化烃(注: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均属于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是否有效使用或定期监测校验;现场监控设备是否完好”等要求,在燃气监测预警系统、燃气自动化监控设备建设以及其后续运行维护中,会同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燃气生产和运营安全。
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陈铭,联系电话:0771-2264309;
自治区质监局范树孙,联系电话:0771-5301345;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春强,联系电话:0771-5332908。
附件:涉及液化气供应站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涉及液化气供应站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列表
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⒍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⒎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⒏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