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195068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住建[2015]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明确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经审核进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企业。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单位须与所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定书面合同。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独立完成承接的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


  五、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地点,委托检测的范围和具体项目。


  2.检测的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3.检测的执行标准。


  4.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总监、取样员、送样员、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见证员还应在有关文件上签字,作为合同文本附件送检测机构,以便检测机构接样时核对。


  5.提交检测报告的时间。


  6.检测报告提交要求和对象。


  7.违约责任和失误责任。


  8.配合要求。


  六、检测费用


  (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工程材料检测相应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按区住建厅的文件《广西地区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暂定计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封样、送样等工作。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详细列出施工中按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必须检测的各种试件、试块(拆模试块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以及由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散装水泥等)的取样方案或预算,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工程检验的各项规定和见证取样制度,确实履行监理职责。


  (四)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包括由建设单位指定采购的原材料),检测结果不合格,复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购买的建材,检测不合格按规定要进行复测的,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按规定要进行复测的,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七、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和检测合同约定出具、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委托方),提交建设单位(委托方)的检测报告不得少于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立即送交一份给施工单位,一份给监理单位,一份自己留存。


  八、本通知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及时解决。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