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国营桃城华侨农场:
《大新县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大新县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稳定脱贫劳动力有效转移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交通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已享受当年“点对点"输送赴广东返岗复工的脱贫劳动力不再享受当年的跨区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补贴标准
脱贫劳动力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800元/人∙年。补助所需资金从县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市、县级各类资金列支,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
三、办理时间
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四、申请材料
(一)《大新县XX年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广西区外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工资凭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单位证明、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证明、租房合同、本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水印相片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凭据。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证的,可由村委出具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办理时限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二)村(居)委会按申请材料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人员资料汇总,填写《大新县乡(镇)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统计表》(详见附件2)提交到所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
(三)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汇总报本乡(镇)政府,各乡(镇)审定后将汇总表(附件2)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后汇总报本乡(镇)政府,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政府以户为单位直接将补助划拨到个人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同时在乡(镇)、村、屯将补贴情况进行公告10天。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迅速组织开展宣传动员,落实专人做好材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申报时间由各乡(镇)灵活掌握,可按月、按季度申报,做到符合条件的“应补尽补"。
(二)各乡(镇)、各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对申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严格执行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有关规定。一是补贴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记入县级相关部门诚信黑名单,给予相应惩戒;二是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起监管的职责,如在核实过程中存在帮助补贴对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大新县XX年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
2.大新县乡(镇)村(社区)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