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活动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715789
- 制定机关: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钦市建管〔2021〕179号
- 公布年份:2021.08.24
- 实施日期:2021.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活动的通知
(钦市建管〔2021〕179号)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全市建设领域施行新《安全生产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积极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宣传学习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及有关监管人员要熟悉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贯活动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巡讲班、知识竞赛等。建筑工地要张贴宣传标语、挂图,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真正落实到班组和每个岗位,营造出良好的全员学习氛围。要通过宣传学习普及新《安全生产法》,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活动成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将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对各相关单位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监站于2021年9月7日前将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情况报我局质安科。联系人:梁斌,电话:0777-2862080,邮箱:qzzjjzak@163.com。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