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快速聚焦: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公布年份:2019.06.25
- 实施日期:2019.06.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钦州市医疗保障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6月25日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乱许可、乱审批、骗保、职业医闹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卫医发〔2019〕21号)、《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治乱”的通知》(桂扫黑组〔2019〕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工作范围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行政审批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的行为;
2.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3.打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打击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5.打击乡村医生超越执业机构擅自在城市和城镇行医执业的行为;
6.打击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7.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
8.打击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行为;
9.打击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10.打击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行为;
11.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的行为;
12.打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13.打击使用假劣药品、过期或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1.打击以虚假宣传、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打击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3.打击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4.打击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5.打击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6.打击“恶意挂床住院”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打击未经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打击利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行为;
3.打击利用疾病名称作为商店名称或医疗机构违规命名等,误导医疗消费的行为。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打击擅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
2.打击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收费的行为;
3.打击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
4.打击不按核定收费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的行为;
5.打击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术中加价”的行为。
(五)坚决查处不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
1.查处不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规定,卫健行政许可事项未100%集中在政务中心办理或者未向行政审批部门完成许可权限移交的行为;
2.查处行政审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权限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3.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之外,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4.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规定办理医护人员注册,或者不按照权限办理及使用印章的行为等。
(六)坚决打击“职业医闹”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内出现的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定性后按程序处置,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将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国家相关备忘录规定推动实行多部门联合奖惩。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医保、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对乱许可、乱审批的医疗机构乱象进行检查,对涉事医疗机构事项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对涉及违规许可事项责令该审批机构整改纠正,对涉事违规许可审批的机构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 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7月—2020年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7月)。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建立问题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县(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实施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中,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覆盖100%,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在市、县(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城中村的村卫生室要覆盖100%。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1月)。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总结阶段(2020年2月)。各县(区)在全面总结的同时开展“回头看”。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和部分领域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效果不佳或者发生反弹的及时纠偏,给予全市通报,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肃认真执法。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对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乡村医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执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引导宣传舆论。各县(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7月3日前将本辖区联络员名单(附件6)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整治期间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并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3日、9月26日前报送《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二》(附件2、3);于2019年7月10前报送《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四》(附件5);2019年全年整治乱象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附件2、3、5)于2020年2月2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分别以WORD和PDF形式报送),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请各县(区)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行政审批机构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三》(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邮箱。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赵灵敏 0777—2861708
电子邮箱:7772861890@163.com
市委网信办联系人及电话:林爵斌 0777—3688091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韦家志 0777—2859235
市公安局联系人及电话:苏玉智 0777—2827358
龙晓蕾 0777—2827358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李艳 0777—2832093
市医保局联系人及电话:周毅刚 0777—2811658
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及电话:陈炫术 0777—2558867
附件:1.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2.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3.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4.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三
5.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四
6.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表
附件1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 性质(公立□ 社会办医□)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
2.无证行医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 |||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有□ 无□ |
| |||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 |||
6.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有□ 无□ |
| ||
其他 | 有□ 无□ | ||||
7.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有□ 无□ |
| |||
8.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有□ 无□ |
| |||
9.制售假药 | 有□ 无□ |
| |||
10.出具虚假证明 | 有□ 无□ |
| |||
11.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有□ 无□ |
| |||
12.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有□ 无□ |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3.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有□ 无□ |
| ||
1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有□ 无□ |
| |||
15.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有□ 无□ |
| |||
16.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有□ 无□ |
| |||
17.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有□ 无□ |
| |||
18.在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虚假信息 | 有□ 无□ |
| |||
1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有□ 无□ |
| |||
20.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
21.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
22.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有□ 无□ |
| |||
23.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有□ 无□ |
| |||
24.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有□ 无□ |
| |||
25.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有□ 无□ |
| |||
受到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2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 无□ |
| ||
27.停业整顿 | 有□ 无□ |
| |||
28.罚款、没收 | 有□ 无□,罚款 万元,没收 |
| |||
29.其他行政处罚 | 有□ 无□ |
| |||
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 30.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有□ 无□, 人 |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31.暂停执业 | 医师 | 有□ 无□, 人 |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32.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有□ 无□, 人 |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其他人员 | 有□ 无□, 人 | ||||
33.合计 | 行政处罚 | 有□ 无□, 人 |
| ||
移送司法机关 | 有□ 无□, 人 |
注:此表供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单位: 年 月— 月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妇幼保健院 | |||
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附件3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单位: 年 月— 月
项目 | 检查内容 | 数量 | 单位 | ||||
二级以上 公立医疗 机构 | 其他类型 公立医疗 机构 | 二级以上 社会办医疗 机构 | 其他社会办 医疗机构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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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 | |
无证行医 |
|
|
|
| 起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
| 起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
| 起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
| 起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
| 起 | |
其他 |
|
|
|
| 起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
| 起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
| 起 | ||
制售假药 |
|
|
|
| 起 | ||
出具虚假证明 |
|
|
|
| 起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
| 起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
|
|
| 起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
|
| 起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
| 起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
|
| 起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
|
| 起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
|
| 起 | ||
清理违法广告 |
|
|
|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
|
| 个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
|
|
| 起 | ||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
|
|
| 人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
|
|
| 起 | ||
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
|
|
| 起 | ||
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
|
|
| 起 | ||
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
|
|
| 起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
|
| 起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个 | |
停业整顿 |
|
|
|
| 个 | ||
罚款 |
|
|
|
| 个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
| 个 | ||
罚款总额度 |
|
|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
|
| 人 |
护士 |
|
|
|
| 人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
| 人 | |
护士 |
|
|
|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
| 人 | |
护士 |
|
|
|
| 人 | ||
其他人员 |
|
|
|
| 人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
|
|
| 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注:各县(区)于201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医疗乱象整治行动,并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和2019年9月26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Word版和盖章PDF版本)发到邮箱7772861890@163.com。
附件4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三
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 数量 | 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情况说明 |
许可机关名称 |
|
|
审批机关名称 |
|
|
移交许可项目数量 (项) |
|
|
2016—2018年新审批医院数(家) |
|
|
其中,符合审批标准及程序的医院数(家) |
|
|
2016—2018年新审批综合门诊部数(家) |
|
|
其中,符合审批标准及程序的医院数(家) |
|
|
2016-2018年新审批个体诊所数(个) |
|
|
其中,符合审批标准及程序的诊所数(个) |
|
|
2016-2018年新审批村卫生室个数(个) |
|
|
其中,符合审批标准及程序的村卫生室数(个) |
|
|
附件5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四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本辖区或本医疗机构2015年至今医患纠纷数(起) | 排查发现存在 “职业医闹”数(起) | “职业医闹”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数(条) | 备注 |
填表说明:各县(区)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排查情况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本表发到邮箱7772861890@163.com。市直各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附件6
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表
单位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