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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542567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贵港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周边地区已经发生突发事件,可能诱发我市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处置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体系,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突发事件应对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第五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与处置体制机制,科学化设计指挥模式,实现党政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六条 贵港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处置Ⅲ级(较大)突发事件;负责Ⅱ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Ⅱ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调驻贵部队、中区直驻贵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条 贵港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接收、报告和分转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协调调动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应急委")、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参与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行业(领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负责Ⅱ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Ⅱ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应急委开展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应急委在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内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负责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参与由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应急办"〕,负责接收、报告和分转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市应急办指令。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在上级统一领导下,负责设立或明确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告信息,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市、县(市、区)应急委或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数名,由市级或县(市、区)党政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部的授权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等。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选择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组)、交通保障组、通信水电保障组、医疗卫生组、事件(事故)调查组、群众安置组、物资与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工作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信息;严格审核向社会发布的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应急处置。


  (三)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周边群众;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装备物资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坏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四)通信水电保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供电、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通信保障,组织恢复受影响地区的通信、供水、供电。


  (五)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六)事件(事故)调查组。由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突发事件(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


  (七)群众安置组。由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八)物资与后勤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商务、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合理调配现有物资,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多渠道联系货源,保障物资供应。


  (九)社会治安组。由宣传、网信、政法、公安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矛盾调处、治安管理、舆论引导;对重点场所部位管控;及时了解群众困难诉求;控制相关嫌疑人;查处网络谣言和利用突发事件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舆情监测组、新闻协调组、涉外协调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专家组等其他工作组。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提前分析研判,按照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并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监测预警信息。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经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获悉单位应当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紧急报警中心(110、119、120、122、12119,下同)报告。


  各级各部门、市紧急报警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信息、求助信息、舆情信息等,并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获悉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急办以及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和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信息报告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于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或仍在处置过程中的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实情及时续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并在乡镇(街道)和公安等部门的指挥下做好现场警戒管控、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宣传和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


  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救援需要负责调集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了解事件情况、风险和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提出危险区域划定与管控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同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疏散、周边交通管控、车辆疏导、现场侦查、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度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运,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救援抢险工作。突发事件涉及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环境监测和相应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调动相关应急资源和已到场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做好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突发事件主要参与处置部门的宣传负责人员应到现场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以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事发地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二次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事发地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有关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物品、建议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划定和管理,并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


  涉及环境污染的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周边(涉气周边半径5公里,涉水下游10公里)环境风险受体分析及污染防控。


  第十七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工作实际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评估研判态势,统筹调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处置与救援行动。


  对于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现有处置能力,或需由市级相关部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由市应急办或市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由市应急办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事态发展情况和预期影响,会同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


  (一)涉及公共卫生类、重大动植物疫情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处置。


  (二)涉及防汛抗旱、森林灭火、地震、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


  (三)涉及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及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处置。


  (四)涉及交通运营、铁路、民航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处置。


  (五)涉及通信、造船、电力、民爆器材生产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分别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置。


  (六)涉及燃气、供水、市政设施、公园游乐设施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处置。


  (七)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置。


  (八)涉及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安全、金融安全、学校安全、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民族宗教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分别由贵港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民宗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置。


  (九)涉及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处置。


  本办法未明确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处置。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分析资源需求,调动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外部资源,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前期处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发生在县(市、区)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县(市、区)的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基础上,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Ⅲ级(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分管行业(领域)的领导,以及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分管行业(领域)的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开展应急决策会商和综合协调调度,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场最高负责人负责指挥所属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需要多个市级部门参与处置,由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级现场指挥部,并做好到场市领导指挥调度的准备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由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取适当地点或应急指挥车辆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场所,做好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由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部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组织现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召开应急指挥与处置会商会议,并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会议决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提出建议。如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全市现有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突发事件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通过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周边地市人民政府或驻贵部队等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由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记者服务与管理工作。在离事故现场较近、适宜区域设定专门场所,集中接待到场媒体记者。


  负责事件处置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市、县(市、区)两级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互联网舆情的收集、研判、回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由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地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善后工作的资金、物资等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保险机制的作用,全力做好善后救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需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市、县(市、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规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救援、支援保障和技术支持等任务。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委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调用,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应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和装备。


  第三十二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市应急指挥中心硬件建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信息化技术支撑系统,搭建全市应急移动监控与指挥系统,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网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水利、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


  第三十四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单位,健全完善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办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程序,统筹调度相关物资设备。


  第三十五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牵头,市林业局、教育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发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返还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或其他物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或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起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报告,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